如何理解刑法不經由解釋,就不能被適用?

時間 2021-06-05 21:48:27

1樓:俗人乙個

無解釋就無法律法律規範之適用,任何法律規範如此。

有幾個原因:1.法律規範語言與生活語言的差異性。

刑法中的「詐騙」與生活語言的詐騙是有很大區別的。2.法律規範的不周延性,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如:

大前題:殺人者應判處死刑,小前提,張三殺了人,結論:張三應該被判處死刑,在這個推論中,何謂「殺人」?

是採用生理死亡說、腦死亡說亦或是其他,經由不同的解釋會得出不同的結論。3.法律規範具有滯後性,解釋可以一定程度彌補。

如刑法中「交通工具」,法律制定時的交通工具中可能就不包含高鐵,但是經由解釋,一定是包含高鐵的。經由解釋,可以更好的與社會現實、國家政策、國民期望相銜接。

2樓:法考藏經閣

法律是一種抽象的規定,那麼要適用到具體的案件當中,就需要將抽象的規定涵攝到具體的案件事實當中,而這乙個過程絕對不只是乙個單純的連線連連看的過程,它需要進行價值的判斷,比如汽車是否屬於機動車,拖拉機是否屬於機動車。與此同時法律的規定又是死板的,而生活事實則是多變的,法律的規定是固定的,而生活的事實則在與時俱進,因此難免會出現法律條文冷冰冰的規定與生活事實不能契合的情形。這個時候就需要對法律條文作出解釋,在可能的文藝範圍內,讓他盡可能的去包含那些我們想要它包含的內容,所以法律未經解釋不得適用,因為適用法律不僅僅是乙個事實判斷,還是乙個價值判斷。

3樓:

怎麼就被禁言了呢?

我現實中遇到的學生,看不懂書或者聽不懂課都是先反思是不是自己缺少了什麼基礎的或者過渡的知識,到網上遇到的都是「我看不懂所以你胡說八道」,令人費解。

原回答刑法解釋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刑法適用是司法三段論的小前提證立的過程(這個過程也是個三段論套三段論),是大項歸入小項的過程,小項是構成要件要素的文字描述,大項是案件事實的描述,但是這種描述依然不能實現歸入,需要對小項具體化,將文字描述拆解為a、b、c、d、e……,將事實描述拆解為a1、b1、c1、d1、e1……。再逐一檢視a1是否能歸入a,b1是否能歸入b……,視情況繼續拆解概念描述。

而這種對小項的具體化,就是解釋。

如果不通過解釋將文字具體化為可以進行歸入的構成要件要素,那小前提的證立便不是通過演繹推理,而是模擬推理(類推)得到的,往往容易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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