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責任劃分怎麼認定

時間 2021-06-03 05:53:52

1樓:

是這樣的,如果三輪車沒有突變性行為,一般是主次責,提供有,一般是同責或大車次責。

你這事故,涉及刑事處罰,建議找專業的人指導,不少時候,責任是可以改變的,關鍵是證據和技巧!

你你水果的內容,你的事故責任問題點較多!

2樓:嘆息的牆壁

全責是不可能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但是後面貨車主責是沒什麼爭議,這情況責任劃分交法上說的明明白白。三輪車有過錯不假,但不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而很明顯,後車追尾才是主要原因。

3樓:冰哥理賠

所有的都是猜測,沒有現場圖,沒有勘查記錄,都算不上數。對方有沒有駕駛證、有沒有行駛證,都不是事故的直接原因。無證會由執法機關處罰,不是追尾被撞後後車免責的理由。

非機動車不能走機動車道,也不是可以被撞的理由。

從題主描述看,後車至少主要責任,一大意後車全責都有可能。

4樓:瑤光傾落

第一,駕駛機動車應與前方車輛及交通參與者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交通法規定,夜間駕駛機動車車速應該按照限速路段規定車速降低百分之二十,假如205國道雙向四車道限速每小時60公里,那麼大貨車行駛速度應最高不超過每小時48公里。

第三,視線不清加上雨天路滑,駕駛機動車應減速慢行。在有效視線範圍內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低速行駛。

如果以上幾點都能做到,即便是有非法行駛在機動車道上的非機動車出現,也不會導致交通事故。所以導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仍然是機動車駕駛員的駕駛過失,所以應承擔主要責任或全責。

5樓:諸神

1.首先看因果關係。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行為與發生追尾事故只存在時間上的先後、不存在邏輯上的因果。

因為非機動車從構造上不會比機動車更容易導致其他車輛的追尾。這起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在照明條件不佳的情況下,前車未開啟車燈或車燈故障,導致後車不能及時發現;加之後車未履行足夠的觀察和注意義務,未保證安全通行而肇事。

2.再看違法行為。電動三輪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違法行為?

實際上目前路上跑的電動三輪車多數超過了非機動車的標準,應屬於機動車,所以不屬於。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大多數駕駛這類三輪車的駕駛人都沒有考取三輪電單車的「D」證,屬於無證駕駛。但同樣,單就無證駕駛這一點跟發生事故之間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3.案例中另有說明事故發生時間是晚上,且三輪車沒開車燈。在環境照明條件不是很好的情況下,電動三輪車沒有開車燈或者車燈有故障,會影響其他車輛對它的識別和判斷,加之三輪車屬於貨運車輛,按照規定應該在車的後部貼反光條,以增加夜間車燈反光效果。

沒有做到以上兩點而發生了事故,會被認定有責。

所以個人認為,在這起事故中,三輪車至少應該有個次責。雙方責任的大小應該在充分論證事故發生時的照明視距,路段限速等要素後綜合判斷。

6樓:HanD

除非有證據三輪車是突然進入機動車道,來不及閃避或視野盲區,可能定同責,否則追尾基本全責或主責。

三輪車沒燈你有燈,而且畢竟是從後往前撞,也就是說操作適當你是有避免事故的可能。

7樓:親切的黃昏

例子1:無證駕駛,被人追尾。

法律有明文規定,在駕駛機動車前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簡單來說,無證不能駕駛車輛,更別提上路行駛了。

例子2:酒後駕駛,被人追尾。

法律也明文禁止飲酒後駕駛車輛的行為。

那麼以上兩個例子中,無證的和酒後的,按照法律規定都不應該上路行駛,那麼他現在違反了這個規定,該承擔什麼責任?

有人會說(經常有人這麼說):他本來就不該上路,他不上路,就不會有這起事故,所以他肯定有責任。

這個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有明顯的錯誤。

有道理的地方在於:違反規定上道路行駛,的確違反了廣義的路權,的確不該,要說他有一定的責任,我認同,但責任有多大,值得商榷。

錯誤在於: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並不是前車違規上路,而是後車疏忽大意,沒有觀察前方道路情況,他即使違規上路行駛,後車也需要確保雙方的安全(除非,突然性,讓你避無可避,或者根本來不及採取措施)。

冷靜想想,前方有台電動車不走非機動車道,就代表可以撞上去嗎?當然不行,還是要讓著的吧。

前方有個在機動車道裡步行的人,是不是就可以把他一撞了之呢?肯定也不行。

有人會說,自己不要命誰替你要命,該撞,該死,我認為這是氣話,沒有誰希望這麼輕易就造成一條生命的損失,也沒有誰會願意看到這個後果。

別人不要命,不代表誰可以奪取他的性命,有人要輕生,不代表誰可以趕在跳樓前捅一刀。

你要關注的,是他車輛的照明系統和反光標識,以及事發前的行駛方式。

8樓:大夢放覺曉

個人認為大貨車全責肯定是錯誤的,最多同責,次責甚至無責也是有可能的。

非機動車一方責任必須有,且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

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機動車一方沒有及時發現非機動車,也是過錯之一,但是事出有因。對方沒有尾燈、示廓燈,客觀上在當時環境條件不利於被發現。

所以筆錄如何描述非常重要,寫的好甚者可以無責,次一點也能搞個次責。

9樓:無影喜兒

不管三輪車是不是機動車,從後面撞擊前車(行人),就沒得說了,前車是不是機動車,與是否發生事故沒有必然聯絡。

打個比方,前方如果是河道,路是急轉彎,但是大貨車沒看見掉河裡了,起訴河麼?

行人過馬路,但是在馬路上暈倒了呢?

三輪車一定有責任,但不會是主責,路況好,不代表就可以不看路上的情況。

既然是「夜裡」,又是「小雨」,又是「視線不好」,那就是「路況不好」,而「路況不好」應該「謹慎駕駛」。

吃虧就吃虧在「謹慎駕駛」四個字上面。

賠錢解決問題,走保險,我沒啥經驗,覺得應該五五開吧。

10樓:求求求求求

這有什麼好問的?該幹嘛幹嘛,等認定出了再說,同意就上法院,不同意就複核,然後再上法院,都死亡案子了,正規流程不會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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