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沒勞動合同。?

時間 2021-06-09 20:01:05

1樓:

是不是工傷應有工傷部門認定,而不是企業來認定。

建議提請工傷認定和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係,賠償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補交公積金社保。

因單位原因未繳納社保,工傷待遇由單位承擔。

2樓:HR consultant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只要當事人不是主責,就可以認定為工傷。

工亡賠償基本全部由社保局支付,除非老闆沒有繳納社保,否則沒理由不幫忙辦理相關待遇。如果老闆確實沒有繳納社保,那麼老闆就要承擔本應社保支付的待遇。

關於當事人早退是否構成不能認定為工傷,個人認為只要是下班途中,不論是否早退,都不影響工傷認定。這類認定問題也不用爭論,直接去辦理工傷認定,由社保局認定就好。

3樓:牛法網

本事件必須確認一下下面這幾個方面:

作為勞動者有權要求企業在用工的乙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火鍋店存在著後面2個月沒跟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作為勞動者,有權要求火鍋店支付二倍賠償標準的差額,也就是你可以向勞動仲裁提出解除合同並支付2個月的二倍工資的差額(即2個月平均工資)。

從你這句話,不難看出有交警介入並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那麼歸屬於交通事故無疑。但「規定晚上9點半下班,當天事故發生在9點十分左右」雖然存在提前下班的行為,但由於餐飲行業存在一定的自由行,你們要找到證據證明為什麼那天提早20分鐘下班,例如一同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詞等。否則,如果單位有證據證明你是擅自離崗,之前有類似的案例是不算工傷的。

從你的全文複述中,該老闆其實不懂法且違法,一是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未給員工購買社保。一般有購買社保的,如屬於上下班發生的交通事故當屬工傷,公司都會積極幫員工去向社保局申請的。醫療費是實報實銷,如果交通事故已經報了,那麼社保局肯定不會再報,同樣的還有像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之類的;但如果涉及人身損害,例如骨折等,達到一定傷殘的,對未來的生活、生產能力造成影響的,因生命無價,是可以再要求工傷賠償的。

4樓:上海律師

即使是提前下班,只是違反了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其行為性質仍然屬於下班,而違反勞動紀律並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故員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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