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屬於工傷嗎

時間 2021-09-09 05:58:33

1樓:權益達人 王老師

針對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文中所述:保潔阿姨是非全日制小時工,她下班途中接孩子時被車撞了,對方全責。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合理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其次,保潔阿姨下班途中接孩子,是否屬於合理上下班途中?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接送孩子理應屬於合理上下班途中。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非全日制用工工傷如何保障?

為規範用人單位非全日制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全日制就業健康發展,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其中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鑑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對於現實中比較常見的多重務工問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可見,按照現有法律規定,工傷保險是國家唯一強制用人單位為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且是唯一一項多重勞動關係(包括全日制職工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可以多重繳納的社會保險,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單位的用工風險,保護勞動者工傷權益。

4.結論:保潔阿姨事故發生經過情形,理應符合工傷定義。

6.加油。

2樓:江西大唐

首先,如果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是在上下班途中,而勞動者不是主要責任方,則勞動者因事故受到的傷害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其次,接孩子放學的行為雖然與工作無關,但由於這屬於該員工日常生活中必要的、合理的活動,同時此行為並未改變她回家的目的,也沒有偏離她回家的合理路線,所以此時受到的傷害同樣屬於工傷。要注意的是,對「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要綜合考慮到目的、時間、空間三個要素,即是否出於回家的目的,是否屬於合理時間和合理的路線,需要進行全面地分析才能做出認定。

另外,國家已經明確規定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因此如果被認定為工傷,則公司需要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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