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老闆不讓走怎麼辦?

時間 2021-06-02 19:47:40

1樓:Mr楊

現在有許多勞動者都有這樣乙個疑問,就是合同到期後想要離開現在的公司去其他的更有發展或者更好的公司工作。但是公司又不替自己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或者不發放相應的工資要求勞動者留下來。那麼面對這個問題,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勞動合同到期,勞動關係就終止,勞動者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結算工資。其次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報酬,勞動者蒐集證據,計算出工資數額,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最後用人單位不替勞動者辦理相應手續也是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123

求各位大神做回答,

在一家公司上班,去的時候說三個月轉正,到現在五六個月了也沒給我轉正,我有事要辭職,老闆不讓走,說是要招個人頂替我,等人找來了在讓我有,像這種情況我可不可以直接走人。。。

3樓:sunying

辭職的事可以提前乙個月書面告知然後離開就行

押金如果有證據證明交了押金的話可以向勞動糾察大隊投訴。要是有證據的話,可以起訴。以下是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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