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應主動為自己陳述內容提供證據嗎?還是對方提供證據證明當事人陳述內容不正確?

時間 2021-06-02 11:43:37

1樓:林俊鵬 廣州律師

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贍養老人,被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有贍養老人,因為任何人都不能對「沒有」的事情進行舉證。訴訟中,法官一般會問,如果贍養的話,老人是主張哪一方家裡,還有就是是否支付贍養費,這些都是會留下痕跡的。還有乙個是主觀證明責任,是法官根據自由心證進行分配的。

2樓:青島律師牛南希

1、民事訴訟法中,普遍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

2、具體到贍養糾紛中,需要舉證的事實是:被告有贍養義務;

3、至於被告是否有贍養義務、是否履行贍養義務,由被告舉證,如果被告舉證不能,則被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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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如履薄冰

舉證責任分配的問題,以前有個說法叫「誰主張誰舉證」,現在加了乙個範圍,主張積極事實的一方,有舉證責任。比如原告訴被告未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這裡就會由被告舉證被告履行義務的情況,原告主的是張消極事實(被告沒有贍養)。如果把這個關係理解成合同關係,被告負有贍養的義務,由承擔法律關係中義務的一方提供

4樓:凝視

按照證據規則,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否認,並不需要證據證實,對於被告提出的新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以此案例為例具體來說,就是原告認為他盡了贍養義務,而被告未盡贍養義務,被告只需要否認,即不認可原告的說法就行了,無需舉證。但如果被告提出原告未盡贍養義務而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則需要就此舉證證實。

但為什麼實踐中會有被告也要舉證的錯覺呢?因為原告在提出主張的時候一般會附帶提供支援自己主張的相關證據作為依據,而被告如果不提供證據來抵消或推倒原告的證據,往往會處於不利的地位,畢竟一方有證據證實,而另一方裡沒有證據證實,也沒有足夠的理由和證據證實原告提供的證據是虛假的,則原告證據被採信的可能很大,而帶來的直接後果就是敗訴。因為誰都不願意敗訴,所以被告也會主動提供證據來支援自己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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