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的供述能否作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時間 2021-05-07 12:46:40

1樓:

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與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有區別的。

1.刑事訴訟: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

2.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蓋然性佔優)標準為原則、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為例外。

高度蓋然性:雖然沒有使法官確信無疑,但是已經能使法官相信其很可能存在。

2023年《民訴解釋》第108條和第109條改變了中國民事證明標準的體系,建立了「以高度蓋然性標準為原則、以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為例外」的新模式,應當留意適用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情形。

(1)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2)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

(3)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法律對於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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