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孤立的刑事案件來看,黃蓉應該為楊康之死負多大責任?

時間 2021-05-30 12:45:30

1樓:張大俠

選c。軟蝟甲可看作防衛裝置,提前設定防衛裝置並不違法。楊康當時對黃蓉有殺心,所以即使黃蓉的軟蝟甲上有歐陽鋒的劇毒,也不構成防衛過當,乃是正當防衛。

2樓:奇葩中的戰鬥葩

單純剝離乙個事件來判定整個案件是不科學不可取的方法,這個問題本身存在很多漏洞。舉個栗子,楊康打在黃蓉身上的那一掌如果是打在鐵槍廟牆上,內力激盪,自己死了,鐵搶廟的管理人員要承擔多大責任?

根據原著的描述,黃蓉實在一次交談中刺激到了楊康,後者準備殺人滅口,才出手傷人,誤傷自己,最終造成被害人死亡。

儘管黃蓉在交談中有明顯的故意,言語刺激楊康,但一干證據都沒有明確指出楊康患有一些不能受刺激或者不能情緒緊張的疾病,也就是說,黃蓉和楊康在動手前,都止於一般性言語交流,也就是說黃蓉自始至終沒有攻擊和實質傷害楊康的行為。

同時,根據原著描述,黃蓉的中掌部位在肩膀偏背後方向(詳情參見桃花島一戰,黃蓉武功高出江南七怪不少,被重傷、中毒之下的南希仁擊中,也有突然和偷襲成分),且遭楊康隔軟蝟甲重擊(楊康手掌受傷,說明不是比劃或者調戲,那是單純的出手傷人)。可以得出結論,楊康出擊的過程伴隨偷襲性質,出手凌厲,以當時黃蓉所處的狀態(與歐陽鋒對答,調整思緒),無法正確選擇被命中點(為何有此考慮?畢竟在神鵰俠侶中,黃蓉兩次在衣服內放置物品格擋住冰魄銀針和棗核釘,分別戰勝李莫愁和裘千尺,存在引誘他人出手的習慣),也就是說,即使黃蓉預知了軟蝟甲肩頭部分帶毒,也無法確保楊康命中帶毒部位的情況。

因此排除黃蓉引誘楊康出手,用帶毒軟蝟甲加害的可能。

所以,在鐵搶廟楊康之死的問題上,黃蓉確實存在道德和感情負擔(郭靖的結義兄弟),確不要負法律責任,至於宋代法律如何規定,還請大神來幫我完善。

刑事案件起訴前是否應該請律師

JC 律師 應當請!按照執業經驗來說,不光要請,在經濟允許範圍內還要請最好的 最專業的。而且越早請越能體現律師的價值。根據您的案子,人現在雖然取保了,但是在程式上又重新補偵,說明事實部分尚未查清,極有會對當事人不利。需要及時與承辦溝通。我們最近幾起案子都因為律師介入的早,即時與承辦溝通,積極退贓退賠...

刑事案件起訴前應該請律師嗎?

律師變法師 通過靠譜律師判斷,如果沒有什麼大問題,那就安心做自己的工作。如果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可以提前去派出所歸案,陳述購買經過和事實,先把自首固定在那裡,然後爭取辦理取保候審。到了審查起訴階段,通過律師提出的法律意見,看能不能酌定不起訴,因為畢竟購的槍枝定性與購買的目的不是通常槍枝犯罪的目的,從社...

私自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嗎?

寧靜致遠 為了維權,很少有不是私自錄音的吧?凡是決定錄音,肯定是多少考慮到,後期要走維權道路。如果錄音的目的,是為了維權,使證據鏈完整,法律肯定是支援的。舉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對方欠錢不歸還,咱們想要錄音了,還提前跟對方打招呼嗎?那估計什麼證據也得不到。不要怕,不要畏懼,你錄音只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