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批捕,復議複核之後的程式是怎樣的?

時間 2021-06-04 07:00:50

1樓:

我的是12年的案子,13年解除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一直未移交檢察院作不起訴決定,即沒有《不起訴決定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只要公安機關違規

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再加上公安機關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立案監督申請書及證據即可啟動對對方的刑事調查。

2樓:

1、積極的辦法,別到網上來問,託關係找人,去公安局和檢察院問內部人,找對方當事人協調,爭取早日解決。

2、消極的辦法,等待。

3樓:Detective

檢察院退查給公安之後就又有乙個月時間給公安補充證據,然後乙個月之後公安補充偵查完畢之後檢察院又有一段時間,所以時間還早呢。

這個案件很明顯就像上面人說的對方肯定是在公安找了人硬辦這案子的,為的就是搞臭你,還是想辦法私下想辦法解決吧。

4樓:

1.檢察院的訴訟期限,乙個月,可以延長15天,規定在《檢察訴訟規則》裡,你可以找來看看。

2.取保期限到期,如果沒有新證據,一般會對你解除取保侯審,解除後,你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也解除了,就是清白之人了。

3.手不能亂伸,話不能亂說,雞雞不能亂戳,慢慢培養腦袋控制身體。不能被身體控制腦袋。

4.這個案子你沒事,只是壞了名聲,耽誤了時間,也是對你的教訓。我猜,對方公安有人!你方裡面也認識人。不知說的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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