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是否有權核實對方當事人簽收法律文書的送達回執時間?

時間 2021-06-28 13:57:19

1樓:無名

上訴有超期這一說,一般一審法官看得比較嚴,不信的話可以向二審法官申請閱卷。

應訴沒有超期這一說,只要來法院了都是應訴的表現,沒來法院交了答辯狀也是應訴表現,出判前應訴就可以。

2樓:普崔塞德

1.從理論上來說,我不認為當事人有審核權,但實踐中吵鬧多半也會給當事人檢視。首先,權力和義務總是相應的,而現實中掌控訴訟程序的責任人是承辦法官,就算對方當事人發現程式瑕疵,也只能建議,申請,沒有實體上掌控程序的能力。

2.其次,從動機上看,訴訟節點只影響訴訟權利而不影響實體權利,無助於發現法律事實。所以,想要審核訴訟節點給人的第一感覺就是在案件中挑刺,把水攪混然後尋找機會,這種行為對於法官而言極不友好。

3.從權利(力)本身的配置情況來說,民訴法並沒有規定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中包括審核權,通常監督體系中又不可能細化出這麼一塊,讓當事人不打官司去搞監督,而且既然可以審核訴訟節點,當事人就會覺得那我也可以審核其他的,反正沒有明確規定我不能那麼做。這樣一來容易引發混亂和復仇性的濫用權利,當事人會因為程式瑕疵爭論不休而忘記了本來的爭議焦點,並且一定程度上架空了法官,容易把審理節奏帶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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