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一案件中當事人所信仰的正義,自由受到法律的約束,他就能稱此法為「惡法」嗎

時間 2021-05-08 22:08:17

1樓:LaLaLand

正義在人與人實際的交往中通過人的意識而產生。其作為乙個社會的文化的一部分,調整著特定社會人的行為。

法律體系順應了國家治理社會過程中對規則的需求,它顯然不能擺脫社會的影響。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法律體系可以被稱作是整個社會正義體系的組成部分。

顯然這一正義屬於社會,或者國家。

現在在回到個人。每個人對於正義的理解——姑且簡單理解為平等的平等對待,不平等的不平等對待——不盡相同,就像我們常說的一句,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故事。

再回到法律層面,法律作為國家的理性,一種條文化,以安定性為重要特點的規範體系,其在價值物分配時以一種固定化的,非感性的。必然不能照顧到每乙個個人。

所以,個人的正義追求不能被滿足,並不能得出法是惡法。

社會由單個人組成,而規則的實效性離不開個人的支援。

2樓:活著不好

那就要看他所信仰的正義是否具有普適性,現代資本主義國家所制定的法律的合理性有很大程度上是基於人們所信仰和認同的普世價值,所謂普適(世)價值就是指已經存在的,並不具有廣泛爭議的公共秩序以及風俗習慣,普適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等等。國家有義務捍衛國民與生俱來的權利,如生存的權利、免於恐懼的權利、生育的權利、知的權利、免於匱乏的權利、思想的自由、表達的自由。

例如,在法律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不應當剝奪被告人的當庭發言權和申訴權,對於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的被告人應當免除其責任,這就是普世性在法律上的表現,也是法律本身自由正義價值的表現。

如果說乙個人認為殺人放火搶劫是他所信仰的正義和原則的話,我想這樣的價值觀是沒有幾個人會去接受的,因此這種信仰對於社會和法律而言都是無意義的,不能以此為藉口攻擊法律是惡法。但如果說法律禁止人們去實施具有普世特徵的行為,那這種法律就應當視之為惡法,例如二戰當中的辛德勒不顧當時納粹的禁令拯救猶太人,雖然辛德勒觸犯了當時德國的法律,但絕不能說辛德勒是錯的,只能說納粹制定的法律是錯的,因為救死扶傷,保護弱者是人們普遍遵循的良知和道德,而納粹卻禁止人們這麼做,因而這樣的法律規範是不具備正當性與合理性的。

3樓:北海道黃鼠狼

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

在權衡法律的各種價值如自由,正義,秩序,效率,人權等時必然有所取捨。

是不是惡法,他的觀點只對他自己乙個發生效力。

4樓:Marcus Aurelius

當然可以。某物X叫什麼名字,所有人都有權命名,但是別人認不認又是另一回事了。

這個「惡法」是不是真的不公正,那要看只針對當事人乙個人,還是針對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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