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某個民事案件當事人分別主張蔡徐坤是男的 蔡徐坤是女的且蔡徐坤的性別對判決結果有影響,誰有舉證責任?

時間 2021-06-02 19:01:47

1樓:律博士

先說結論:必須看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什麼,隨後才能分配舉證責任。

情況一:

乙是男子,與女子C某結婚,辦理了結婚登記。甲是乙的父親,甲發現C某實際上是男性,起訴要求宣告婚姻關係無效(中國目前不承認同性婚姻),乙堅持聲稱C某是女性。

此時甲必須就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事實進行舉證,也就是甲需要舉證證明C某實際上是男性。

情況二:

乙是女性,甲是男性,雙方是夫妻。甲起訴乙要求離婚,平分財產。妻子乙同意離婚,但是提出甲有出軌行為(多次與女同事C某共同外出出差,住同一間房,且公共場合舉止親暱),要求法院給適當多分財產。

此時甲提出,C某實際上是男性,二人住同一房間是為了節省差旅費,舉止親暱也只是好哥們之間的正常舉動。

本案中乙應當舉證證明甲有出軌行為,即證明C某是女性。

2樓:Siningo

不用問得這麼花裡胡哨,就是雙方的主張是對立時舉證責任如何分配的問題。這個法條已有規定,即雙方均需要舉證。如一方主張對方欠100萬,另一方又主張是對方欠他100萬,雙方均得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若雙方舉證均無法達到影響法官心證的程度,法院依職權也無法調查清楚的,可駁回雙方訴訟請求,並不是一方主張不成立,另一方主張必然成立。

另外還要區分一下主張和抗辯,在這種情況下,才有先後順序的問題,即主張本身都不成立,無需舉證抗辯(如在缺席審判中)。如一方主張對方欠100萬,另一方抗辯稱沒有借過100萬,那麼主張一方要先舉證存在100萬借款,否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若證據足以證據100萬借款存在,再由抗辯方舉證不存在。

從這個角度來看,才會出現一方主張完全不成立,另一方抗辯效果必然產生的情況(但抗辯理由不一定採納,法院也可依職權或法定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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