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刑法中的擴大解釋和當然解釋?

時間 2021-05-31 08:32:53

1樓:

先打乙個不太嚴謹的比方,便於你理解二者的區別。比如,老實說請家長(特指父母),你叫父母去見老師這是當然解釋;你叫其它親屬(或監護人)去見老師這是擴張解釋。

擴張解釋是指根據立法精神,結合社會的現實需要,將刑法條文的含義作擴大範圍的解釋。在擴張解釋的情況下,解釋的內容已經超出了刑法條文的字面含義。這種超出條文本面含義的解釋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為所解釋的法律條文上的概念與被解釋的事實上的概念之間具有法律性質的聯絡。

當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通過擴張解釋以補救立法不確切之弊。例如,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從詞義上來看,審判是指偵查、起訴相對應的刑事訴訟程式,因而審判的時候不包括偵查、起訴的時候,但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這裡的審判的時候是指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而不是僅指法院審理階段。即使在法院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終審判決以後,在執行死刑時發現被執行的婦女懷孕的,也應停止死刑的執行,並依法予以改判。由此可見,對審刑的時候所作的是擴大解釋,將含義擴大到文義字面範圍之外。

當然解釋,即自然解釋,是論理解釋的一種。屬「不言自明、理所當然」,是指刑法規範雖然沒有明示某一事項,但依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及事物的當然道理,將該事項解釋為包括在該規定的使用範圍之內。典型的如《刑法》第50條對死緩兩年的理解:

死緩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之後,適用死刑程式無需等到兩年期滿;而對於死緩中的重大立功或無故意犯罪需減少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必須在兩年期滿後才可適用。當然解釋比較常用的是入罪解釋,即法律雖無明文規定,但依規範目的衡量,該行為比法律規定者更有適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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