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 精神贍養 納入法律範疇是否合理?

時間 2021-05-31 02:03:03

1樓:

換個角度來說,樓主如果問:把「將「精神贍養」納入法律範疇是否有意義?」可能更為合適。

在各方利益權衡面前的談法律的合理性意義不大,因為你站的立場決定了你的角度。

並且法律規則的三要素包含: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

這種無法律後果的法律規則更像是口號性的宣誓而非法律規定。

2樓:yoyo

法律與行為規範完全是兩碼事!法律應該是嚴肅、嚴格的條款規定。首先什麼叫做常回家看看,什麼叫做不常回家?至少應該規定是乙個月還是兩個月,不應該是乙個模糊概念。

你立法了,好多在外面混生活的農村的孩子,都是身不由己,誰不想在親人旁邊?本來很多時候僅能糊自己的一張嘴,回家一趟你得請假吧,還得付出鉅額的交通費!放下交通費不說,你既然立法常回家看看,你也應當立法強制執行探親假!

最後說一下,一群衣食無憂的人,在鬧著玩

3樓:丁丁魚

無形仲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且法律規定的極為模糊,何為經常看望,看望幾次全是經常,這種較為主觀的領悟中國法律規定還是有待加強的

4樓:殼中微光

如果父母是壞的不能再壞的人,跟他們保持聯絡就是毀自己,一點都不愛他們,去看他們就是送自己去受摧殘,是不是還要遵紀守法地違背自己的意願去探望呢?我光隨便想想周圍朋友的家庭裡就有好幾個這種讓人避之不及的老潑皮。這完全不合理。

你付出愛與友善,從而可能得到愛和友善的對待,你對人刻薄壞事做盡,就因為別人是你生的,就有義務對你友善?!還講不講理了。

還有什麼就近居住,這完全是給人找麻煩,而且具體實施根本不可能,只會給老爺們巧立名目搞錢的機會。

不先管管虐童和不負責任的父母,反而先保障起老佛爺們的權利了。養老問題就這麼明晃晃地要推還給個人了。無恥下流倒行逆施,用這些詞我想是符合現實的。

而且從最根上說,這法律實在是越俎代庖,乙個人連自己選擇和誰來往的自由都沒有了麼?

5樓:

別處回答過這個問題,拷貝過來:

這就是「拍腦袋立法」的典範。這條法律最糟糕的地方在於:

它會傷害它想保護的人。

這條法律條文極其模糊,是因為「經常」沒有定義,到底是一年回去兩次算「經常」,還是三次算「經常」呢?還是只要法官覺得探望頻率不夠「經常」,想怎麼判怎麼判?

由於條文模糊,會導致兩種可能的情況:

(1)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對於「經常」的標準,比如一年回兩次就算「經常」,少於兩次算不夠經常。

這樣一來,一方面傷害了那些原本就比較害怕孤獨,希望子女多多回家的父母——他們的子女現在可以名正言順的減少回家的次數,因為有法律做檔箭牌,既然法律都規定了一年回兩次就足夠「經常」,誰還能批評他們回家太少呢?另一方面,有些子女因工作、家庭等等原因,如果要做到「經常」回家,會付出太大的經濟或心理的代價。當他們被強迫回家時候,感到憤怒、不滿,哪怕回了家也是身在曹營心在漢,甚至對父母惡語相向,冷眼相對,父母反受其害。

(2) 司法中並未形成標準,又有三種可能的情況

(2.1) 判決一概傾向於父母,於是激勵父母們動用法律手段而不是感情手段強迫子女回家,原本溫柔、靈活的親情關係關得冰冷、生硬、程式化、充滿衝突,會破壞家庭關係。

(2.2) 判決一概傾向於子女,那麼這條法律本身就失去了意義,而且不僅如此,還使得子女擺脫了身上的道德壓力和情感壓力——如果法庭權威都判定我回家夠多,社會還有什麼理由批評,父母還有什麼資格不滿呢?

(2.3) 法官依自己的主觀判斷隨意判案,有時傾向父母有時傾向子女。這種情況最為糟糕,綜合了以上兩點的缺點。

父母對子女回家的需要,實質上是感情需要,而不是對子女人身肉體的需要。感情是這世上最不可能用法律來調整的關係。所有涉及感情關係的法律,比如婚姻法,繼承法,贍養法等,實際上都是去保護其中相關方的經濟利益。

婚姻法無法強制乙個男人重新愛自己的妻子,贍養法也無法強制子女愛自己的父母,因為這種愛只發生在人的心中。它們只是在感情已無可挽回的時候,去從經濟上補償受害方而已。婚姻法不會強迫男人探望妻子——當妻子的最明白這種探望毫無意義。

當法律試圖去做自己根本做不到的事時,就如我上面所說,會反而傷害它想保護的人。

連岳曾寫道「並不是乙個男人,乙個女人,乙個孩子,這個人數湊集了,就叫乙個家。」

「常回家看看」的法律在家庭中製造衝突,用冰冷規則代替溫情,它恰恰在破壞家之為家的基礎——親情。這種法律,最終傷害的,就是它想保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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