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法律上的事實,沒有一定法律知識的人不會相信?

時間 2021-05-11 22:24:12

1樓:

西方有句法諺:法律不強人所難。

這句話可以有多重理解,我想說的是:法律是根據普通人制定的,他不按庸人的標準也不按超人的標準要求大眾,更不會超出普通人的理解。那麼相應的法律事實也就不難理解。

難點在於法律事實有時候並不是顯而易見的,需要從錯綜複雜的事實當中抽絲剝繭找尋——法律事實很簡單,但它往往處於迷霧之中。破開迷霧的手段就是法律思維、法律解釋方法。

如果經過解釋,迷霧仍在、一般人還是無法理解,這個將生活事實轉變為法律事實的法律規定就可能出問題了,起碼無法很好的引導大眾行為,也就是說起碼是不合適的。

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改成「有哪些法律上的結論,沒有一定法律素養的人無法相信」。

2樓:叮噹律師

1.拐賣成年男人不犯罪;2.正當防衛的判決如鳳毛麟角;3.

非法侵入住宅被追究責任的少而又少;4.輕傷的法定標準很高,被打得頭破血流的也大多是輕微傷,甚至不構成傷害;5.通過訴訟離婚很困難,法定的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現實中很難取證,形同虛設;6.

傷殘鑑定等級標準很高,所以遭受傷害得到的賠償金往往得不償失;7.法官的人身安全沒有受到特別保護,所以有人通過威脅法官獲取訴訟權益;8.以現有的偵破技術,破不了的案件並不多。

但警察不會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去破乙個普通案件,寧願把案子當懸案掛起來(破案也看重成本和收益);9.普通人做偽證很少受到法律追究,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

3樓:橘喵

講個真實的笑話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但是轉折來了,公務員不照此律!慘!

4樓:追求自由先剃頭

真的有禍從天降。。。你本來在家吃著火鍋唱著歌,突然有人來敲門,讓你簽收法院的傳票,然後你在法庭上莫名其妙的就敗了訴,你被告知需要承擔一名從你樓下走過的路人的醫療費,喪葬費,各種費用5800元。例如,重慶的菸灰缸案

5樓:勱達

刑事訴訟最早在西方的時候是通過神明裁判的方式實現的,有沒有罪都是通過火刑,水刑等方式實現的,而之所以採取這種方式都是為了讓裁判者避免「流血之罪」

6樓:一本正經的胡說八道

你如果仔細看判決書,你會發現,有一些貓膩在裡面。

常見的,對重要但不關鍵的問題長篇評述,對關鍵問題,短短幾句甚至一句話直接給結論。呵呵。

7樓:愛個對的人

比如說法律代表正義,但法律正義是廣義的,比如那個案例,老子把危害鄉里的兒子殺了,全村上書求情,是好事,但你不能代表法律去執行。

8樓:Clearlove

故意殺人被判死緩?最後改為無期甚至有期。好多人都覺得殺人償命,一定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實不是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特別大的情況下一般都是死緩。

9樓:小北羊

柏林「佔屋運動"小史

這種直接入住空置房屋並且最後合法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可能會讓很多人都大吃一驚吧!居然還能不花錢白得房子?在房價高漲的今天還不得做夢都要笑醒。

事實上,佔屋運動針對的就是因為高房價所導致的居住危機

高房價的原因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清楚,簡而言之,就是由於資源集中而吸引大量的人口和資金,從而炒高房價。但是更讓人憤憤不平的是,在無產的年輕人買不起房的同時,少數富人囤積了大量房屋。也許是因為房屋太多了,許多屋子長期處於空置狀態,於是一些不滿的年輕人就組織起來,直接入住這些「廢棄」的房屋。

房屋原來的所有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去世,遺忘等等)對這種公然的侵占行為不聞不問。經過一段時間後(通常是數十年),這個房屋的住戶可以合法的獲得這棟房屋的產權。

這種操作的依據是一種被稱為「逆權侵占」的法律概念。這一概念可能和很多人的直覺是相違背的,甚至法律專業的學生也會覺得迷惑,因為課堂上會告訴你物權是一種絕對權,有對世性,沒人說過物權居然還有時效性。但實際也很好理解,如果這一棟房產一直處於荒廢的狀態,這份資源是閒置和浪費的。

如果有需求的人能夠入住並且維護這個產業,那麼對整個社會是有益的。同時,如果一直不給後來入住的人確定的權利的話,他就一直會擔心原來的房主找上門來,把自己手裡的地要回去。在建設時自然會有所保留,就無法達到土地資源最大化的目的。

PS:「逆權侵占」是乙個普通法概念,我們國家只有香港有這樣的法規。不過之前在知乎上看到過乙個答主敘述自己在北京租房的經歷時談到她的房東突然就消失了,然後門鎖也沒換,房租也不收了,就這樣過了好幾年。

說明這種現象也是有的。你說為什麼一套100多平的房子突然就不要了,我也答不上來啊。

說乙個立法方面的:我們國家的民法基本是從外國民法繼受(移植)而來的,與中國古代的法律幾乎毫無關聯。

具體而言,中國的民法在立法過程當中大量採用「拿來主義」,很少考慮到傳統文化和習俗。除了第一代法學家有深厚的國學背景外,之後的法學家都以在西方留學生為主。法學界一般認為,我們國家民法的發展從要清朝末期算起。

那麼從清末到現在大約一百多年的時間裡,不誇張地說,就是向外國學習的一百年。

而我們主要的學習物件主要是德日和蘇聯,還摻雜了一些英美法。(這差不多就包括了現在世界上所有的法系了!)其中,民法和法學方法主要繼受自德國,一些民法上的概念諸如締約過失、過錯責任、附隨義務、後契約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都是學自德國民法。

但由於我們採用的社會主義制度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不認可私有財產,導致德國民法中強調的「私」的屬性不能與意識形態融合,基本的債權、物權概念都難以正當化。因此,50年代我們開始轉而學習蘇聯的立法經驗,但是蘇聯本身搞單一公有制的計畫經濟也屬於摸著石頭過河,所以蘇聯的民法自身也不夠成熟,缺陷很多。改革開放後,中國開始有了對外發展的需要,所以為了與國際接軌又引入了一部分以英美法為主的國際條約。

大量借鑑外國法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除開面對詰屈聱牙的舶來法律名詞導致的「文化失語」,更為可怕的是大量移植而來的法律在適用上水土不服。我們在面對一些法律問題的時候經常會抱怨法制不健全或者執法者素質不高,但導致這些問題的原因更有可能是我們對於移植而來的法律沒有經驗。

同時這也是我們的民法發展極其緩慢並且經常中斷的原因之一。君不見,我們去年才剛剛編纂完成《民法總則》,分則部分還不知何時能夠完成。而第一次法典化(codification)發生在19世紀,法國的第一部《民法典》就是2023年拿破崙下令編纂的。

在這一方面,我們比別人晚了兩個世紀。

不過好的一方面是,國內的法學家越來越多的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對於外國民法制度和理論,不再盲信盲從。例如德國物權法當中的無因性就沒有被採納,而是採用了「債權合意+登記生效」的折衷方案。我也特別希望我們能制定出適合中國國情的民法,不說好與壞,起碼法律的確定性會因此大大提高,這總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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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正陽 關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中國刑法第245條對其作出了規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仍拒絕不退出,妨害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為。1.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