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不負刑事責任是否是法律上的乙個重大bug?

時間 2021-05-31 11:38:50

1樓:法盾法律團隊

社會發展太快,到了現代社會,孩子都普遍早熟。再加上教育不當,未成年人犯罪頻發,犯罪低齡化等現象出現,都在不斷加深公眾對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的擔憂。

特別是14到16周歲犯「八大罪」以外的罪的群體,因為他們是不用負刑事責任。那麼當他們不用負刑責後,社會應該怎麼去教育他們就是乙個很大的問題了。

首先,我認為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應該要給他們的監護人必要的指導。如果是他們的監護人不能盡責,嚴重的話,可以剝奪監護人的資格,另行指定能夠盡責的監護人或者監護機構。

其次就是因為他們曾經犯罪,且免除刑責,因此是未受刑罰。而這樣,他們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那麼社群或者學校如何去矯正、教育他們也成了乙個很具體的問題。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是乙個大問題,不是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解決的。而且未成年人作為祖國的未來,國家應該做好教育的義務。如其監護人不能教育,那麼國家就可以及時出手。

2樓:烏芙瑞可

刑事犯罪是由人來實施的,但是刑法上將主體分為自然人主體和單位主體,二者有所不同。

而自然人主體中,近年來對於未成年人免受刑事責任(概括意義上)的規定廣受大家的質疑,究竟為什麼未成年人要免於刑事責任呢?

前提:

現代刑法的任務,已經從古典的報應論演變除了如下幾個方面:(1)保護國家法益 (2)保護財產法益 (3)保護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個人法益 (4)保護社會法益

其重心逐漸從重復仇轉向為重治理。治理說白了就是管人,要讓人心服口服就一定要懲罰他的「錯誤」,而這種錯誤必須是它能夠認識得到的「錯誤」。在這種背景下,現代刑法誕生了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誕生了主客觀相一致的概念。

自然人是生物界唯一有能力將主觀意圖通過具有社會意義的行為進行表達的個體,能夠實現刑法規定的犯罪主客觀要件要素的統一,因此自然人作為刑法的物件必須具備下面幾個方面的特點:

首先,他要是個人(即具備自然人人格,能將主觀心理狀態通過有社會意義的行為加以表達),舉個栗子:隔壁老王出門逛街,外面突起大風,將老王颳起,正好砸在老李的身上,在這麼乙個情景當中,老王砸傷老李的行為就不具備自然人人格,因為他被颳起砸傷老李的行為不受老王自己想法的控制,因此在刑法的世界裡,砸傷人的老王就不具備自然人人格,他」不算人」。

其次,他要是個「社會人」(換句話來說就是他要是個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使自己的行為符合規範要求的能力),刑法處理的物件是社會成員,狗咬了人.雷劈了人,這些行為不歸刑法管,刑法也管不了。刑法體現的是人通過自身危險性的表達的,應當受刑事處罰,實現社會預防的能力。

成年人只要精神健康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但是人的責任能力自負其責的本領,不是生而就有的。它是乙個隨著年齡增長不斷成熟完善的過程。

因此未成年人在不具備自負其責的能力前,尚不完全是刑法所處理的物件。

但是責任能力這個東西,它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的時代,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結果,現在隨著網路的發展,孩子是比以前成熟的更早了,刑事責任能力下調,也是乙個大趨勢了。

3樓:青梅煮酒

不要再18才算成年,有些偏遠落後地區18歲就成家生孩子了。所以我覺得應該提到16歲就可以負法律責任了。 現在的孩子都比較早熟,資訊量接觸的比較大。早早的就什麼都懂了。

4樓:煎茶官

曾經從事過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對這個問題有一定發言權。第一,劃分刑事責任年齡是所有國家法律的共性,當然具體年齡有高有低,但差別不是很大。其理論基礎是懲罰缺乏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人沒有意義。

第二,現在爭議的焦點是應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即擴大熊孩子的犯罪圈,使刑法的邊界能涵射到更多的熊孩子。對此,理論上主流觀點認為不宜降低,進一步認為熊孩子認知辨認能力並沒有提高,稱簡單打擊並不是最好出路。個人認為,熊孩子辨認能力確實有了很大提公升,這是不爭的事實,民法總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的調低就是佐證。

國外對少年犯也有惡意補足年齡的操作。中國對於熊孩子的保安處分制度並不完善,適當降低責任年齡,用較為完善的刑罰措施規制是一條出路。當然還要多管齊下,重在預防,以保安處分為主,刑事處罰為輔。

5樓:小草

我是這麼理解的:任何事情都有其成本,法律也是一樣,孩子畢竟是孩子,只要後期歸正得當,是可以變為我們口中的好孩子的。當然會有一小部分孩子本性難改,這一小撮人只能算是推行未成年人無罪的成本了。

我覺得看問題的時候要看大部分,看權重最大的那部分,二不要盯著那一小撮人,以個體代替群體。

6樓:陸暉不是法師

並不是bug,因為法律規定永遠不能解決所有問題,更多的時候是一種平衡。

法律之所以設定刑事責任年齡,是體現人文精神的具體表現,現代文明國家不搞嚴刑峻法,而且假設絕大多數人是遵紀守法公民,那些極端惡性案件,是絕少數,為了絕少數而去修訂法律,破壞了平衡。這麼說可能有人覺得冷漠,覺得那些無辜者冤屈。我內心也對那些犯下惡性罪行的14周歲以下的行為人深惡痛絕,但是放在人類這個大群體上,作為利益的平衡,要傾向更大多數。

兩利相權取其重,兩害相權取其輕,如何在利益矛盾有衝突的場合,權衡就是一種出發點。

再者,不管刑事責任年齡降到多少,極可能還是會產生極端案件,總不能把年齡設定在學前吧。

這時立法應該考慮的是責任承擔,刑事追究不了的,用民事責任去補償。比如提高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所謂的「讓人命更值錢」,這也是法律權衡的一種表現。

雖說錢不是萬能,但法律同樣也不是萬能的,從現實來看,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確實也應該提高。但要修訂法律並不容易,需要多方面共同推進。

7樓:鋒語聲

不是BUG,但我呼籲把無刑事責任年齡再降低些。

簡單來講,設定這個就是大家認為無刑事責任年齡段的熊孩子知道自己在幹嘛,但熊孩子不一定真正理解、辨別、控制這行為及其後果。就像現在的自己總會為小時候自己的某些行為感到羞恥,因為當時的自己不能真正理解自己在幹嘛。刑事處罰是法律中極為嚴厲的處罰,對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熊孩子留有餘地並不為過,設定刑事責任年齡是沒有毛病的。

當然,隨著物質生活的富裕,資訊傳播的日益發達,現在的小孩不論在生理還是心理上都越來越「早熟」。如今十歲小孩的思想,恐怕就比得上舊時十幾歲小孩的思想,有一部分是已經真正能理解自己的行為及後果,因此我認為有必要把無刑事責任年齡再降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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