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權 請求權 抗辯權 形成權怎麼能直觀的區分?

時間 2021-05-11 07:13:33

1樓:旭延

這四者的區分標準是權利的作用。

1.支配權是權利人支配權利客體,享有特定利益,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典型的如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人格權(一般人格權:

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具體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名譽權、姓名權等)、身份權(配偶權、親屬權等)、智財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支配權的客體是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財產利益)。

2.請求權是特定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請求權有四大類:支配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和繼承回覆請求權。

請求權的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特定。如:我和你簽訂了乙個買賣合同,我買你一樣東西,我不能拿這個買賣合同讓別人把這個東西給我,同樣的,別人基於這個買賣合同讓你把東西給他,你當然不會給。

我們之間形成了一道法鎖,基於這個合同。

請求權皆基於特定的權利產生,如物權、債權、人格權等。

3.抗辯權是針對請求權人的請求,得拒絕給付(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抗辯權主要有兩種:一時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享有;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雙務合同雙方享有的權利)以及永久抗辯權(時效抗辯權;其他自然債務抗辯權:最典型的如民間借貸中年利率超過24%同時在36%以下的利息支付義務不具有法律強制力)

更新:24%和36%是過去式了,現在是4倍LPR(loan prime rate)(LPR定期會公布)。

抗辯權法定,僅限於法律規定。

抗辯權不同於訴訟上的抗辯,後者包括權利障礙之抗辯和權利消滅之抗辯。訴訟上的抗辯的效力足以使請求權消滅,故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即使未提出抗辯,法院亦應審查事實,如果認為有抗辯事由存在,須依職權作出有利於該當事人的判決。

相反,抗辯權僅產生對抗請求權的效力,當事人未主張,法院不得依職權援引。

4.形成權是依照權利人單方意思,即可導致某既存的法律關係或權利變動的權利。它屬於一種私人權力power。

形成權無對應的義務。形成權適用除斥期間,除斥期間一經過形成權即失效。

形成權的本質是會引起權利的變動,如合同解除權、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中的追認權、可撤銷法律行為中的撤銷權、試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選擇權、法定抵銷權、按份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離婚請求權等等。需要自己慢慢積累總結。

隨著深入學習民法,接觸多了,就會慢慢理解的。民法作為私法,非常注重權利和自由,所以學習民法,這些權利務必要搞懂。

2樓:老林

抖個機靈,坐等大神正解。

支配權是,你是飯店老闆,進廚房後一切工具食材任你挑選。

請求權是,你是顧客,進店之後大吼一嗓子:「錢我放前台了快給我做飯!」

抗辯權是,你是老闆,聽見這顧客的話後大罵:「什麼態度勞資不做!」

形成權是,你是顧客,一把抓起前台上的錢轉身就走,你和老闆的故事結束。

支配權無需存在特定相對人,自己乙個人就可以行使。

請求權需要相對人的存在,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權利的實現需要相對人配合。

抗辯權需要相對人的存在,對抗的是相對人的請求權。

形成權需要相對人的存在,但單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權利實現無需相對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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