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分割財產時可以要求少分或不分規定的立法原理是什麼?

時間 2021-06-23 14:11:42

1樓:

1、存在過錯情況,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在這裡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行為造成另一方權利受損,是一種賠償性質;

2、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部分或是少分財產,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其性質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

3、所以離婚時產生的賠償損失是過錯方對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財產是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

雖然都是在離婚分割財產時產生的,但是其性質不同,一種是賠償,一種是分割的方式,其背後保護的利益也是不同的,一種賠償損失是對無過錯方損失的賠償,一種是保護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必須在雙方知曉情況下做出劃分,是否放棄自身的權利或是雙方一致認為平等分割等情況。

2樓:歷史最佳

乙個是倡導一夫一妻,禁止重婚,提倡夫妻履行忠實義務。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建立在對方違反了婚姻法的基本準則。可以看做是婚姻法賦予無過錯方的權利,一般是在請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另外乙個是作為對夫妻共同所有財產的一種保護機制。這裡保護的可不僅僅是無過錯方。在婚姻法上被定義有過錯的人不一定會對夫妻共同財產偷偷轉移,無過錯方也存在轉移,變賣財產的可能性。

在婚姻關係消除之前,夫妻共同財產是乙個整體的財產權利。從另外乙個角度來看,在一方實施了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或者偽造債務的行為已經被《婚姻法》第四十七條定義為違法行為。為了公平起見,婚姻法才賦予未實施違法行為一方起訴權(這裡已經法院法院判決離婚但夫妻共同財產未作分割的情況依然適用)。

如果要合併的話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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