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是老公婚前買的,他作為過錯方,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婚前的房子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婚前協議?

時間 2021-05-31 21:46:25

1樓:克克克莉絲

謝,這有點狠啊…

但是,雙方各自名下的婚前財產,雙方均不可以任何理由提出異議並進行權利主張。婚姻法規定只能分割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無過錯方有權適當多分,法律上真沒有所謂的讓人淨身出戶的說法的,法院也不會支援。

除非什麼呢,重婚,家暴虐待,遺棄這種,可以主張賠償,這才是離婚過錯方的法律含義。

建議能協議還是協議,起訴的話,過錯方舉證挺麻煩的,不是想象那種就行,一般都需要有心算無心提前蒐集證據。以目前法律所謂的過錯方離婚真的成本也不算高,還有反訴的啥都有。

2樓:北京叮叮

如果是全款房子,則全部屬於你老公。如果是貸款房子,則首付以及婚前還貸屬於你老公,婚後還貸屬於共同資產。過錯與否,不影響財產分割。

這種情況,盡量別離婚,看看還有沒有挽回的可能。你老公犯錯了,先讓他給你一些補償,比如房子加名字。如果他有愧疚之心,會加的。

加了名字,就算你們共有的了,也說明你老公有心悔改,那就繼續過。如果再犯,就離婚吧,房子分割一半。

房子是領證後買的,他出首付,婚前因為他說加我名字領證後買房,就沒彩禮和5金,現在離婚我是不什麼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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