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分類有哪些

時間 2021-05-31 16:08:01

1樓:

其存在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的牽連性。

知乎使用者:如何理解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合同法》規定了以下3種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當事人就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屆清償期。

(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

(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

同時履行抗辯權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租賃、承攬等。此外,當事人因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解除而產生的相互義務,若具有對價關係,也可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屬於延期抗辯權、一時抗辯權,其效力主要在於對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如果對方履行了債務,該權利即消滅。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雙方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一方當事人有先為履行的義務。

(4)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如履行遲延、不完全履行、部分履行等。先履行抗辯權屬於一時抗辯權,其成立及行使,使得後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以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採取了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先履行抗辯權消滅,後履行一方須履行債務。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包括:

(1)當事人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

(3)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在於:

(1)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履行,並可要求後履行一方提供擔保。

(2)在後履行一方提供適當擔保時,先履行一方應當恢復履行。

(3)如果後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樓:kimo

抗辯權的分類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二、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

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三、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四、順序履行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五、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抗辯權的分類主要體現在其狹義的範圍內,這是因為在中國,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在合同法中的一條來體現的。

了解了抗辯權的分類,對於抗辯權的理解應該會更加深入一些,也能夠奠定了以後處理這方面問題的基礎與經驗!

3樓:也迪律師說法

狹義上的抗辯權可以分為五類抗辯權,分別是訴訟時效抗辯權、先訴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其中永久抗辯權的是訴訟時效抗辯權,其他都是一時的抗辯權。

一、訴訟時效抗辯權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二、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

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四、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中國合同法第67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的雙務合同中。

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五、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抗辯權的分類主要體現在其狹義的範圍內,這是因為在中國,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在合同法中的一條來體現的。了解了抗辯權的分類,對於抗辯權的理解應該會更加深入一些,也能夠奠定了以後處理這方面問題的基礎與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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