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看,福永嫮生能否主張追討海外流落慈禧隨葬品的權利?

時間 2021-05-12 21:50:48

1樓:lunatic

這個問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實在太多了,不過確實很有意思,我就我只能想到的且比較有把握的方面說一下我的看法。開始之前,福永嫮生(名字太長,以下用福代替)是日本人,寶貝又在拍賣機構手上,不知道具體哪個拍賣機構,但是應該是外國的機構沒差的了。那麼,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法律適用,如果福能夠起訴,且向日本法院起訴了,那麼是否適用中國法律都是個問題,這裡我很尷尬,沒找到日本關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方面的規定,有誰找到了,和我說說,十分感謝。

然後,我們假設,福向中國法院起訴了,根據中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適用法》第三十七條

2樓:

感覺主要的衝突在於,中國的現行法律不是我們本來中華法系的那一套,主要用的是發源於羅馬的大陸法系的法理,不是自己本來的就不合身,比如人家可能沒怎麼考慮過陪葬這種事情。這個問題的處理上感覺西方民法精神與我們的風俗習慣就是相互衝突的,我們比較習慣以家庭作為權利主體,陪葬品不是具體某個人的,而是這個家族的;西方就想必須得有個人做主體,沒有就是遺棄物、無主物。當然,我們特有的共產主義的國家所有精神又給這個問題新增了乙個矛盾。

所以各種說法都有,顯得很是混亂。

可能因為我還是個學生,比較傾向於從法律精神上去考慮問題,對具體的法律條文引申不是很擅長。希望各位指正。

三種價值考量就能得出三種結論,屬於皇室後裔的、現行控制者的、國家的。本質還是在於價值觀念的衝突,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吧。以上是我進一步的思考,我的原始答案見如下:

按照一般理論,物權的變更一般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基於事實行為而取得物權如生產、無主物的先佔、遺失物拾得等原始取得,一旦完成(當然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此前標的物上存在的一切負擔歸於消滅,原物權人不得就現行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說繼受取得是為了保護所有者的權利,原始取得就是為了保護人類的共有利益。就好像春秋時期關於楚王遺弓的那段公案,失之得之,作為整體的人類並沒有損失;失之不能得,那麼人類的總體財產就會一直減少。要是沒有原始取得的話,相信一定是滿大街的遺棄物,不對,連大街都不會有,誰知道那塊地是誰家祖上的呢?

這些鬧劇的主體到這裡,從法律精神上就可以了結了。剩下的無外乎一些細節,比如不同時期不同國家的具體法律。

關於繼承,具體的條文分析相信各位看官也沒那麼有耐心。但是後裔對先輩遺產的繼承權是要受種種限制的,先輩自身的意志即遺囑,順位繼承的排序,先輩的死亡順序等。

以下是我的原始答案,我手上並沒有具體法條,只能憑藉印象大體從法律程式上駁斥一下。

法律是不具有前溯力的,我們不能用現行法律考量以前的法律關係。也並不是後裔就享有繼承權。

慈禧死亡時間是2023年,此時適用清朝法律。暫且不考慮慈禧對種種物品是否享有正當所有權,繼承開始時,首先是慈禧的遺囑,該送的送,然後剩餘全部由溥儀繼承。但是,陪葬品我相信當時的觀念是屬於死者的。

當新法律修訂以後,死人不再作為權利主體,那麼陪葬品就成為無主物,這時候應當適用其他法律,不會發生繼承關係。

國家沒收也是各國公認的一種權利變更方式,我相信新中國一定有所作為過了。

所以。我認為是不能憑藉繼承關係來主張所有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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