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什麼情況下,離職經濟補償需要支付「2N」和「2N 1」?

時間 2021-06-06 20:12:28

1樓:趙雲雷

有n,n+1,2n,沒有2n+1.

n:1、單位主動提出協商解除;2、勞動者以單位過錯提出解除;3、第一次勞動合同到期,勞動合同終止,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待遇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4、用人單位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提前解散,經營期滿不再繼續經營;5、經濟性裁員;

n+1: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也就是勞動者無過錯解除的情況下,沒有提前30天通知,而支付的待通知金,也就是經濟補償+待通知金的意思。

2n: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也就是沒有法律根據的解除;

2n+1: 沒有這種補償方式;

2樓:江西贛鄱企服

勞動關係是日常HR們需要處理的,雖然有時候有些複雜,但是掌握了專業知識處理起來的話也不是很難,員工離職經濟補償也是勞動關係中的內容。

員工離職經濟補償中除了N、N+1方式以外,還有2N和2N+1。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2N」是什麼呢?

2N是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支付2N,就是很清楚的事實了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2N+1呢?

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1。

我們複習一下,情況是以下3種: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3種情況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合法解除。

那麼支付2N卻是因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可能存在既合法又違法。

那麼從這個層面上看,法律上並沒有承認2N+1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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