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員工可以立刻離職不用交接?

時間 2021-05-31 05:34:1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用人單位的行為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被迫辭職的,並且是不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並且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

立刻離職的條件:滿足第三十六條或者第三十八條中的特殊情形。個人認為你的情況不符合。

可以嘗試個人寄快遞給公司,以簽收日期為通知日期。仲裁。

員工什麼情況下可以馬上離職,不用交接工作?(職位代替性不強)?

molulibie 不知道你是站在什麼角度上問的這個問題。如果是員工沒簽合同就直接走籤了合同在試用期就是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工就是提前乙個月正式提出離職報告時間到了自動解除勞動關係丫跟交接啥的沒啥關係把不過一般人講究個好聚好散嘛能交接的盡量交接一下咯 霜冷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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