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通過法理推導出具體的法律?

時間 2021-06-11 17:16:35

1樓:王毅

覺得是1、依據法律原則,運用法學理論中的技巧可推出具體法律(法律規則的條文化,不考慮法律制定的程式)

2、法律原則也可通過運用法學理論中的技巧從道德、習慣中提煉和固定下來

2樓:崔竹修

我的回答算是有點歪題,因為首先題主你要知道,法理學從來不是統一的,法理學內部各個流派的撕逼撕的那叫乙個生猛。從不同的法理學流派入手,對同一件事,你會得出完全不同的看法。所以你說怎樣通過法理學向理工定理一樣來推導法律?

如果理工科對同一問題的定理不統一,不同定理對同一問題的推導完全不一樣,那這還能叫定理麼?

如果題主有興趣,強推題主去看一本法學奇書《洞穴奇案》,這本書是借用乙個虛構的發生在坍塌山洞中的殺人案,由十四位虛構出最高院法官,分別從不同角度作出判決,有的是有罪,有的是無罪,而且有罪與無罪之間,甚至有罪與有罪之間,無罪與無罪之間的理由原因完全不同。富勒與薩伯兩位法學大家,就是分別攫取了不同法學流派的代表性觀點,根據這種觀點來寫判決的。

讀這本書,我的感受就是看到乙個判決,心裡想「臥槽,他說的好對啊,我竟無言以對」。可等我看到下乙個完全不同理由,不同結論的判決時又會覺得「臥槽他說的好有道理,我竟無言以對」。讀此書的過程,就是在不斷說服,不停搖擺的過程,真是痛並快樂著

3樓:李志律師

如果將法律簡單分為倫理性的規定和技術性的規定,那麼,一些倫理性的規定是很容易推論出來的,但是技術性規定則沒法推出來。

倫理性規定最強的來自刑法,例如殺人和偷東西肯定都是犯罪,這個規定沒有法律知識的人僅僅憑藉道德就能得出答案,但是,至於具體的量刑是沒法推知的。這類規定多是社會生活中道德反應在法律中,成為法律規定而獲得強制力的。

但是,法律的很多來自技術性處理,例如,關於善意取得,關於人大組織結構,關於立法程式等,很多都是技術性的,並沒有強烈的道德性質,不去學是沒法理解和推論的。

另,別太相信邏輯和理性的力量,以為邏輯和理性可以推論出一切,「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法律中,邏輯和理性可以有助於理解法律規定,但是,卻沒發必然得出中國的法律會如何規定。

4樓:迷宮中的Lawyer

題主問,是否可以通過法理推導出現在所有的法律。很明顯不可以啊,物權變動各國都有但是台灣和德國有物權變動無因性這項制度,但是中國卻沒有進行區分呀。而且法理分為實證主義法學派、自然法學派等等吧。

在這麼多學派之中你又如何選擇呢?因為很多觀點不一樣。

最後題主認為理科的標準是通過推理劃分的?理科指的是科學、應用科學、數理邏輯。而文科指的是政治、經濟、文化。

你覺得法律與哪個接近些?最後我個人認為法律與政治、哲學的關聯密不可分。要是讀幾本西方文明史或者世界歷史這種感覺會很明顯,一家之言。

5樓:

這是乙個值得問的問題啊

覺得存在乙個可以通過原則推導出的完整法律體系是Continental在十七世紀自然主義學派興起的時候很流行的一種思想,像是費爾巴哈的巴伐利亞刑法典,就是建立在對人類理智認識可能的信心上,接下來啟蒙運動,法國民法典都可以視為這種法典主義的延續和成果……

不能簡單的就認為那些偉大的心靈都沒有看到現實的無窮盡,而產生了人類可以制定乙個絕對體系的錯誤認識,如果心智有餘力的話,建議題主去讀一下歷史主義的書,如梅內克的歷史主義的興起之類的……

6樓:書劍

不可能,題主也歸謬出來了

法理只是一種指導,但具體的規範設計,還需要結合實際和政策性的考量而進行

剛剛因為其他事情翻起之前自己寫的文字,略微修改:

誠如張千帆教授在其力作《憲法學導論》的序言所引《莊子》中「道無處不在的」的談話錄一樣,法理作為法學、法律中的「道」,同樣是貫穿於諸多法律部門和紛繁複雜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道」畢竟不是實際可用的「器」,往往不能解決具體問題,只能抽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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