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隨意殺害其他物種,對人類來說是不是一種罪行?

時間 2021-06-03 05:49:42

1樓:拿單

在人類的基本生存需求當中需要捕殺一些動物,這不算犯罪,這是人活著的基本需要,但是越過了這個,隨意的傷害其他的物種,不是為了維持生維持生存,是為了報復、宣洩,那這明顯就是罪惡,即便這個世界對他不予教訓,將來上帝也會對他執行審判。

話說回來,絕大多數的人連上帝都不敬畏,他怎麼會愛惜眼前的動物,他連他家人都不會尊重,怎麼會尊重其他物種的生命?

2樓:剛好知道

沒有,獅子老虎必須殺害其他動物維持自身的生活,有罪嗎?世間生萬物,本就是要相互殺戮的,換言之,豬,你認為它算不算成功,對於豬個體而言很不成功,對於豬的基因來說很成功。

3樓:閱後即焚

人定的罪行,皆是站在人的立場上來判斷。如果一件事對人有害,不論是否殺害動物,都是有害的。只是傷害有直接的有間接的。

最明顯的是胡亂放生導致物種入侵,破壞了當地生態平衡,這在有些情況下是有罪的。

如果虐殺違背了某些公共道德觀,而這些道德觀恰好也寫在法律條文裡,這也是有罪的。

如果殺害動物的行為傷害了人的感情,情節嚴重的,也是有罪的。如無故把乙個老人養的狗打死了,老人很快傷心而死。

如果對人無害,那是沒罪的,不然沒人幹屠宰業了。

什麼是虐殺,這個沒有統一標準,根據文化和個人理解而有所不同。

4樓:望道爭馳

罪行,本就是一種人為確定的名詞。人們根據具體情況劃分了罪的程度界定標準。

人類為了自身生存,不得已殺死其他物種,這可以看做是生命的原罪。原罪人人都有,就不被看做「犯罪」。

人類在沒有生存壓力下,「隨意的」殺死自有歸屬產權的非受保護物種,可以看做是「犯錯」,達不到定義的犯罪的「程度」。

人類主動的、隨意的殺害同類、他人屬權的物種、受保護物種的行為就被視為犯罪。

罪行的定義其實是將人類置於其他物種之上的,既是為了保護人類個體自身的生存,也是為了人類個體生活的秩序。每個人都能生存,還都不能以自己的標準干涉別人生活,因為定義了統一的「標準」,就是法律,不能「我認為」、「我覺得」的想當然。

至於愛貓愛狗人士的激動言論,他們是把貓狗等價於人了,自己主觀的賦予了貓狗與人同等的權利。第一,人類通用法律不認可這種同權。第二,即便貓狗與人同權,個體也沒權利界定、實施執法行為。

即便同權,個體認可對貓狗的「執法」嗎?個體認可對自己和自有寵物的同等責任界定嗎?當生存條件限制,個體認可自己的生存權等同於自有寵物的生存權嗎?

就是以命換命。能做到這些的才是真「愛」,否則就是對他人的道德綁架。

5樓:

這算是人類作為地球主宰的一點福利吧。如果有人在動物園被咬死(不管是翻牆進去還是爬進籠子),動物肯定是要被弄死的。是不是很像封建社會的地主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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