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凱利
解構沒那個能力,倒是可以說說當初我支援廢死的時候的兩個主要依據:
一是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錯案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
這是有時代背景的,事實上隨著社會全方位的進步,冤假錯案已經大幅減少,雖說人命無價,但社會治理必須要面對一些痛苦的抉擇,因噎廢食要不得,更何況少殺慎殺已經在制度框架內杜絕的錯殺的可能,所以當初這一觀點已經站不住腳了。
二是對於罪大惡極之人,終生監禁的痛苦遠大於給個痛快。
這點其實是我當時的認知錯誤,在歷史上,監獄的作用只有乙個,那就是懲戒,進了監獄失去的不止是人身自由,包括安全在內的大多數人權都被事實上剝奪了,這是我這一觀點的由來。而在現今的中國,監獄是以教育改造為主,懲戒僅限於剝奪人身自由和社會地位下降。以教育改造為主的監獄從邏輯上來講就不可能存在終身監禁。
對於現有的法律框架,罪大惡極之人只有死刑才配的上他們的身份,取消死刑就是對他們的不尊重。
2樓:simahua
1.死刑就是為了用國家機器結束私相復仇。
2.死刑犯往往被認為罪行極大,不堪教育。即使一些國家廢死,也常常改為終身監禁,談不上重返社會。
3.社會契約論只是某種國家建構的理論,還上公升不到共識。而且,顯然是罪犯嚴重違反契約在先,社會應有強烈的反制手段。
4.對可以被威嚇的公民,死刑有威嚇的作用,對不受威嚇的人,刑罰只是把他們從社會上剔除罷了。法律不解決教育問題。
5.冤假錯案要靠法制完善和技術進步來避免,寬刑無濟於事。
6.如果罪犯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的諒解書對減輕刑罰是有一定作用的。其他人就不必慷人之慨了。
至於罪犯家屬,成年的就自認倒霉吧,未成年的,國家層面一般也會保護。想要止損,倒不如大義滅親,減少一點名譽損失。
7.社會制度要和社會現實相匹配。應然不能替代實然。
3樓:unkonw
說幾個觀點:
1.」死刑「在現代社會其價值並不大,即便不是物理上的死刑,但在目前,可以做到「人的社會性死亡」。
依照福柯的某些觀點,古代的死刑是要」示眾「的,比如菜市場斬首,公開行刑等,死刑在相當程度上對犯人不起作用,而是對還沒有犯法的民眾起作用。雖然當今把人關起來好像是人道了,但其實跟人道關係不大,因為不需要採用在鬧市口斬首這樣的方式也能夠達到一樣的作用。而且即便在古代,雖然同樣是死刑,但死刑的方式多種多樣,車裂,凌遲等等,不一而足,既然同樣是死刑,為什麼死刑的死法是如此地豐富多彩呢?
恐怕」示眾「的目的更為明顯。但如果僅僅是為了」示眾「,把犯人關起來,一天挨一刀,比直接砍頭是更為有價值的,為什麼目前不採取這樣的方式呢?
如果說死刑是為了」規訓「,現今的規訓手段已經豐富多彩,從幼兒園就已經開始了。以喬峰為例,他在10歲的時候就殺了人,但讀者並沒有把他作為殺人犯看待,相反地,是作為英雄。即便在喬峰的心中,他10歲殺了乙個人,他也不認為自己就是有罪的,因為喬峰內心的(現代意義上)"規訓」還沒有樹立起來。
為什麼普通人一談喬峰就是英雄,卻從不把殺人犯跟喬峰進行鏈結呢?即便喬峰最後是選擇自殺,但他自殺的理由的是(古代社會)另外一種「社會性死亡」,而他之所以「社會性死亡」,是因為受困內心的另外一種「規訓」——作為大遼人,他對不起大宋,作為大宋人,他對不起大遼,喬峰已經無容身之處。你看,即便沒有人去殺喬峰,但喬峰受到規訓的影響,他自殺了,根本就不需要死刑上的他殺。
社會的「規訓」可以讓乙個人打遍天下無敵手的人都自我選擇死亡,在現代社會,更多地是採用此種手段,而不是古代的酷刑。從這個角度來說,跟人道之類的沒有半點關係,統治手段改變而已。更多地是強化人內心的自我規訓,而不是「先汙染後治理」,而一旦在每個人心中都建立起某種規訓,此種規訓會讓逃逸者自我懲罰,這就是現代社會的統治,從娃娃抓起。
心理學更為加強此種統治。
2.在資本主義社會,照樣地,還是採用福柯的某些觀點,如果說死刑在古代是為了懲罰,但在現代社會,犯法者不過是需要改造的生產資料。他犯了法,沒關係,咱們繼續進行改造,直到他成為合格的生產資料為止。
養育乙個人,不管如何,還是需要消耗資源的,無端地殺掉,是一種浪費。而且即便在監獄裡面,你犯的不是死刑,照樣需要勞動改造,出來之後,繼續為資本提供可用的勞動力。從這個角度看,死亡的廢除,跟社會的變遷關係更大,更制度有關。
在皇權社會,殺了你是為了彰顯皇權,在資本社會,不殺你是為了資本積累,而且即便你在監獄裡,照樣可以把你發配到採石場進行勞作,收取一筆費用。
多數犯人,在現代社會,已經沒有力量去挑戰了「皇權」了,已經對權力中心構成不成威脅了,殺不殺無所謂,不殺你,還會彰顯自己的仁慈,再現代點,人道。
3.如果談及法理學上的死刑,對不起,我們的法理學太弱,談起來傷心。如果有興趣,可以聽下芝加哥學派關於犯罪學的研究,好多觀點其實都出人意料。
尤其是「監獄是犯罪培訓大學」的觀點,這就不是乙個簡單死刑的問題了。
但我想說說李逵。無論在那種社會,李逵都是死刑犯,但喜愛的李逵的人很多。我們不能由此判斷說大家都愛死刑犯,這裡面需要另外一種解釋。
如果談死刑,首先要問的問題是李逵該不該死。不把水滸談清楚,談公平之類的就顯得可笑且幼稚。
4樓:
前段時間有乙個我關注了很久的律師,講的是乙個被拐賣孩子尋親的案件當時很多人都支援拐賣兒童婦女死刑
律師說了自己觀點,支援重刑,但是不支援死刑死刑可能會讓拐賣婦女兒童的人喪失掉最後一絲的良知,而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也沒了最後的生存希望
總感覺怪怪的
貌似都沒錯,也都對,總是感覺怪怪的
或許真的有人良心未泯,但是良心未泯去拐賣婦女兒童,這種人為什麼要給他機會呢?
拐賣兒童基本乙個人可以毀掉至少三個家庭,而最終入刑並沒有想象的那麼重或許以後真的可以考慮一下
拐賣兒童直接判死刑,這樣保護不了已經被拐賣的兒童,或許可以更好的保護未被拐賣的孩子
都挺殘忍的
5樓:HPqyA
詭辯和放屁而已,歸根到底還是資本貴族為了獲得免死金牌而形成的一套詭辯邏輯,通篇只說罪犯的人權而徹底忽視被害者的人權。
妄圖通過司法的機械化把法律變成乙個高門檻的遊戲,從而轉化成金錢遊戲。
說廢死是歷史趨勢只能說是乙個笑話。
6樓:
無腦的全盤西化。
這問題我最好先匿名再答。
說到這就算完了,自己品。
某個刑法導師私下裡說的最恰當:天天全盤西化,西方的就那麼好麼?
形式自由,但是實質上根本不自由。說話的時候真是咬牙切齒。
簡單說一說廢死的法律基礎邏輯,我盡量說人話,國家的公民拿出自己的一部分權利交到國家機器手中,然後國家就擁有了權力,反過來國家用這個權力制定法律,來保護公民的權利。
矛盾點在於公民上交的,包不包括自己的生命。
如果包括,那麼國家利益和生命利益衝突,國家是否有權。。。不細說了這就是乙個蘇格拉底死也不行,不死也不行的難題讓西方頭疼到現在。
支援廢死的都是(髒話)。
利益相關?還是家裡有些見不得光的事情先給自己留條後路?
你老惦記著廢死幹啥玩意呢?
你是學刑法的嗎?整明白自己的民法就得了。
7樓:
我作為警察在乙個廢死的國家裡,主動擊斃乙個正在實施殺人的歹徒。
你讓支援廢死的法學大佬掰一掰,為什麼警察可以合法擊斃未經審判的歹徒,而法院卻無權剝奪罪犯的生命。
你最好讓他掰出個邏輯閉環!
還什麼國情?道德?價值觀?這就是刑不上大夫的擴充解釋!竊命者尚可不誅,竊國者自當平安無事!
蠢蛋才會在泥坑裡跟人解釋清白。
不蠢就直接答:哥屋恩
8樓:
不要再別人預設的戰場上打仗,更不要認可別人公設,否則難度堪比朱日和打敗藍軍。
解構死刑廢止論,有三種方法,一種是用科學。他說你不懂法學,你就說他不懂科學。用資料,用事實說話,而不是自己想當然的推理,你認真注意法學人說話,非常有邏輯,但是沒有資料,這時候你即可以說它沒有事實支撐,也可以把它的邏輯進行推演,推出矛盾,還可以使用不同的邏輯。
二種就是槓精精神,不承認他的公設,乃至戰場,他說改過自新,你就說社會就業困難,判死刑的人多了,可以減少社會就業困難,廢止死刑,讓他們改過自新,會加劇社會失業,造成犯罪。
還有一種方法,就是結構法學的基礎。哥德爾定理,形式邏輯系統,一致性和完備性只能有乙個。法律可以沒有矛盾,也可以非常完善,但是最多只能擁有其中乙個。
冤案人定論。乙個案件是不是冤案這是人定的,只要大家都認為不是冤案,他就不是冤案,你要問監獄裡的人,或者他們的親屬律師,十個人裡有九點九個說他是冤枉的。
9樓:宙巡
分而治之。
支援死刑的甲如果被殺了,殺人犯判死刑。
支援廢死的乙如果被殺了,殺人犯關監獄。
甲乙互相傷害,誰下死手顧慮更少?
殺人犯丙可以選擇殺甲乙中的任意乙個,丙會傾向於殺哪個?
如果丙給甲乙各一次機會改換立場,甲和乙是否會背叛是否廢死的立場?
如果大規模推行,看看若干年後剩下的哪方人多?
10樓:燭淚落
死刑具有很強的防止犯罪的作用。如果廢止了死刑,社會上會出現很多以私刑為目的的犯罪,這與法治精神完全相悖。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治安。
如果一項法律的制定違反這一原則,那麼就應該改良它或變革它。
11樓:無所不知的搜尋狗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司馬遷
為什麼廢死是少數派?根本原因就是絕大多數人這輩子就沒想過會被判死刑,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這些人自私愚蠢,即不為嫌疑人考慮,也不考慮一下哪怕自己不會觸犯死刑,難道自己的孩子或者後代也不觸犯死刑嗎?
沒有遠見目光短淺。
12樓:銅牆鐵壁方校長
廢死最難以反駁的點在於,刑罰的裁量和執行依賴於人,有錯誤難免,而廢死意味著可以給乙個彌補的機會。
然後觀點基本會變成:
「極度嚴苛的入罪標準來盡可能排除錯誤的產生/錯誤產生就產生了人枉死了就死了唄」的衝突之上。
以及「浪費納稅人的錢進行長期監禁成本過高遠甚於讓一些人枉死的代價。」
簡單點說,基本就是實用主義Vs理想主義之爭了。
13樓:tbh
廢死的法蘭西把利比亞炸成地獄。。。
邏輯不是很成問題嗎?按廢死派的理論說公權力不能鯊人,印度人來了也可以讓他們去拉薩隨便玩嘛。。。
也就是說,公權力只是不能鯊自己(所謂契約)人,對於非自己人根據利益情況我說不定亂鯊?
軍隊可以合法鯊人嗎?當然可以,尤其是對外,為了維護國家整個集體的利益。。。
那我懲惡揚善也是為了。。。
也就是說,無論廢死派怎麼爭論,公權力在現階段都會有最後手段來維護集體利益囉。。。那把這最後手段寫清楚寫明白不是維護了所有人的生命權嗎?不寫清楚那不是。。。
寫清楚了,那不就是死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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