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這樣乙個法治國家保留陪審團制度這一人治制度?

時間 2021-06-01 04:27:34

1樓:Chuck郭律師

審題:題主的提問是由以下命題和邏輯構成的:1、美國是法治國家;2、陪審團制度是人治制度;3、法治國家容不得人治;4、因此,陪審團制度不適合美國或法治國家。

命題1是準確的。但是命題2、3、4全部不準確。

關於命題2的錯誤:所有的法律都是需要人來執行的。根據題主的邏輯,所有法律制度都是人治制度。陪審團制度是由嚴格法律保障下的制度,個人認為,完全應當歸到法治的範疇。

關於命題3的錯誤:法治國家不是依靠嚴格遵守法律的機械人治理的,而是依靠人治理的。在一些範圍內,法治社會也是需要人治——即人使用自己排它的自由裁量權進行判斷與執行。

這就好比在傳統中國的人治社會中,律法也占有很大作用一樣。

因為命題2與3的錯誤,導致題主的問題是乙個錯誤的問題。

下面開始回答:

陪審團制度的合理之處在於,任何案件都有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法官與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可以解決法律問題;但是法律人的專業訓練在事實問題上並不會高於張三李四。所以將事實問題拿出來交給陪審團處理,是對法官權力的分散和制衡——試想,沒有陪審團制度的法官,將同時處理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這反而會更加「人治」。

為了保障陪審團能夠公平的處理事實問題,諸多法律制度被設立起來,例如美國各州刑法中一般會有條重罪是妨礙、干預陪審團;澳洲刑事訴訟法中規定抽取陪審團的卡片需要大小一致,等等。這使得陪審團制度成為了很法治的審判制度。

另一方面,陪審團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程式正義。沒有看得見的程式正義,自然不會有看不見的實質正義。這也是值得思考的一點。

綜上,答主反對題主的問題和問題描述。

2樓:有著魔王夢的Joan

存在即合理,這一制度本身的設計其實不錯的啦。

首先將乙個案件分為事實與法律兩部分,諸如證據是否可信,推理是否邏輯嚴密,案件事實是否可以這樣認定是為前者,建立在證據的基礎上,又會牽涉到主觀評價,社會一般理性人的評價;後者則是法律上的技術性操作,裁判量刑,以往判例典型。

陪審團主要就是代表社會一般理性人,像諸如隨機抽取,無理由排除權都是為其存在之客觀性質服務的。所以將事實認定交給陪審團,未必沒有法官一人認定來的好。

然後法官還會就這一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給陪審員們當場講解,還會舉例類似的案子過去的判例。所以陪審團也不能說不懂法啦,判例法體系裡可以比較著此案與彼案的情節輕重來相應地量刑,還是可以的~

另外,陪審團其實適用到的非常少極其少,耗時耗力耗錢,絕大部門案子走訴辯交易就解決啦。

最後!辛普森的案子那辯護的可是夢之隊啊!代表性太低了!

3樓:

1.陪審團制度不是人治。不能想當然去理解人治的內涵和外延,具體法治與人治的區別可以參考費老的《鄉土中國》。

簡要來說,人治是一種國家治理的形態,由賢明的執政者來管理國家事務。然而陪審團制度和執政或管理沒什麼關係,不建議混為一談。

2.陪審團是理性人的集合。經濟學上有經濟學理性人,最求個人效用最大化,法律也一樣。

在英美法系中,有乙個經常被引用的原則叫reasonable person standard(理性人標準),其核心在於通過乙個普通的、具有代表性的理性人的角度去看證據。而陪審團正是這樣乙個理性人的團體,他們以自己樸素的理解能力去發掘案件事實。

3.陪審團代表普世公序良俗。陪審團成員的選舉要求盡可能來自不同的種族,文化背景等,從而組建乙個微型的社會,這樣陪審團的意見在很大程度上反應了社會整體的傾向性意見。

這是一種引導全民參與維護司法公正的機制,就目前來說效果真的是好壞參半,陪審團也是由人組成,很多時候偏見在潛移默化中形成,《十二怒漢》暴露出了一些十分現實的問題,但完全否認制度的合理性也不妥當。在此不細說了。

4.陪審團制度也是法治。法治不是沒有人的參與所謂法治還是人來依法行事。

陪審團發掘事實的前提也是依法,法官必須在陪審團接觸任何證據前向他們解釋相關的法律。比如說辛普森案件,法官告訴陪審團必須在有99%把握的前提下才能定罪(beyond reasonable doubt)。按照這個法條指引,由於檢方提交的證據證明力不夠,陪審團認為還有別的可能性,於是沒有從刑事角度給辛普森定罪,這正是法治的體現。

4樓:白主教

法理不外乎人情。法律的確是死的,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保護人民,但是因為法律是死的,就一定有合法但是不道德和非法但是道德的事情。那麼人民陪審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這些情況。

在美國,有jury nullification,意思說,就是證據明明地顯示出這人有犯罪,但是,這樣的犯罪是情有可原,感同身受,法律並沒有保護弱者,陪審團決定這人無罪釋放

舉個例子,乙個經常酗酒的父親整天打罵妻子和孩子,妻子身上總有淤青,因為男人的淫威,沒有人報警。在某一天酒後,他又開始施暴,生活在這樣的恐懼之下,他的兒子為了保護自己和媽媽錯手殺了父親。在法律上,兒子應當收到法律制裁,但是兒子和母親才是道德上的受害人,陪審團可以酌情免罪

5樓:皮蛋瘦肉粥

法理上認為,法律是道德的底線,也就是說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懲罰的,其實就是突破了道德底線,為社會所不能容忍的行為。

而陪審團制,就是在審道德,當乙個人的行為,社會都能接受,認為沒有破壞大多數人認為的社會秩序,認為合理的情況下,其實再去懲罰他,意義並不大。

當然啦,沒有乙個制度是絕對完美的。當這種人審在前,法審在後的制度,如果遇見某些個擅長講故事的「傳銷頭子」就會很容易出事了。一般情況下,公眾的理性思維還是弱於培訓多年的法律人們。

再加上,這個時代,帶節奏實在太容易了,微博就是最好的例子了。

6樓:無名者

純粹法治會導致機械化治國治人,往往會出現合法卻不合情合理的判決,法律一定要站在普通人的角度去看待問題,陪審團的作用就是如此,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法律的無情一面,使法與情相結合。

7樓:神仙007

扯那麼多沒用的,說白了,就是沒有強力政權,完善的官僚體制,沒有完備的強力法制,原始社會可不都是聚在一起商量問題的麼?兩個字,落後!

8樓:coco

轉移政治風險

我要是法官,肯定會支援陪審團制度。

1、在美國,審判被具體劃分為事實審和法律審,一審進行事實審查和法律審查,其餘的審級只進行法律審查。這也就使得一審在整個審級系統中權力大且承擔了較大的壓力。事實的審理是個人都可以參上一嘴,在沒有專業知識的掩護下會給法官的判斷帶來極大的影響。

所以在審查事實這塊燙手山芋的時候使用陪審團制度,可以堵住其他人的嘴。

2、同時,在審理爭議性案件時,可以將公眾和檢方的視線和錯判風險已轉個陪審團。畢竟審判的結果也是基於公眾的判斷,除了批評陪審團的構成外,很難對法院造成衝擊

3、在陪審團出現「嚴重的判斷失誤」時,我法官還可以推翻陪審團的認定,豈不是美滋滋( ̄▽ ̄)

9樓:

簡單點說。他們是作為普通人以普通人的客觀角度和認識能力來判斷案件事實,而不負責法律適用,那是法官的事。法官會引導陪審團去判斷。

拿刑事犯罪舉例。你可以理解陪審團是吃瓜群眾的代表。公訴人則要用聽得懂的話,讓這群吃瓜群眾相信嫌疑人是有罪的。然後吃瓜群眾跟長老說我們相信他有罪,你按村規料理他。

對比以下兩個場景:

一、犯人站在台上,群眾在台下,公訴人說他有罪,因為123,犯人說我沒罪,因為456,法官說罪名成立,底下群眾鼓掌。

你覺得哪個更法治?

法律不能超越社會普遍認識。

陪審團的存在是為了在國家機器面前保護脆弱的個人。是對司法的制約。也是對機械的法條作出的彌補。他為法律引入了人性,道德,情感的考量。

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真正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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