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佐倉弁護士
不能,提供乙個比較奇葩的思路。
刑九同時規定了:死緩期間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假如某人被判處了死緩附帶終身監禁,如果可以通過重大立功規避終身監禁的話,他將用宣告後的兩年時間用盡一切(不會被執行死刑)的辦法來達到重大立功。如果兩年期即將過去,則他可以通過進行乙個不屬於情節惡劣的故意犯罪(因為理論上而言過失犯罪無法故意實施)使考驗期重新計算,在考驗期內繼續嘗試獲得重大立功。
2樓:Zoe Hsu
從法條邏輯上講是可以的。首先383條與50條兩個法條並不衝突,談不上適用「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我認為是補充規定。其次,根據死緩兩年之後有4種後果:
(1)執行死刑;(2)重新計算考驗期;(3)減為無期徒刑;(4)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終身監禁雖然在判刑之時同時決定的,但卻是在第二種情形下才開始適用,所以依然有在兩年考驗期間內通過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從而規避終身監禁的可能。
但是,根據人大及最高法司法解釋發布會中傳達的意思,考驗期實際執行過程中不適用重大立功後減為有期,相當於完全堵死了規避終身監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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