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時間 2021-06-05 22:24:15

1樓:春哥的身份證

相信題主和我一樣,在遇到記憶法律文書形式的時候遇到了很大的困難!

決定、裁定還是判決?到底有沒有規律?

一般地說,裁定適用於程式問題(少數涉及實體問題),判決適用於實體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情況比較簡單。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其中,除了第四項外,都是關於程式問題的。

而判決都是涉及實體問題的。

另外,在《破產法》中也有涉及實體問題的裁定,其中只有不予受理破產申請和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是可以上訴的。

在刑事訴訟法中,情況複雜多了。

當然,規律還是規律。只是關係到乙個具體事項的裁判文書到底是用決定、裁定還是判決,確實讓人摸不著頭腦,最高法在制定司法解釋的時候自己在裁判文書的選擇上也有反覆。(我記得是在死刑執行的問題上,究竟採用的是「決定」還是「裁定」是又反覆的。

)反正我完全是考死記硬背。

有一點小小的規律,決定是不能上訴的,而判決和裁定可以,因此對於那些行政化比較明顯的領域(如強制措施、刑罰的執行、強制醫療等領域)決定用的比較多。

舉個栗子:

《高法解釋》第三百五十二條:

對有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對全案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認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正確,但依法不應當判處死刑的,可以改判,並對其他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決

翻譯一下:兩個人都判決死刑,對乙個人不核准,用裁定。對另乙個人用核准,用判決。(為啥?!)

其實內在邏輯是這樣的:是用裁定對全案不予核准,但是用判決對應當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做出核准死刑的判決。(嗯,有道理。)

但是,我們看到本條文的上方,《高法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即,對單獨乙個被告人核准死刑,用的文書是裁定。(WHY!?)

判決跟裁定的區別?望舉個簡單的實際例子說明,萬分感謝

安一 甲起訴要求乙支付欠款1元,如果事實成立法院會判決由乙支付甲1元 甲起訴乙要求支付欠款1元,起訴後無法提供乙的準確具體個人資訊,法院會以被告不明確裁定駁回起訴 判決針對實體,裁定針對程式。 為你寫月亮 裁定一般是針對程式性事項比如裁定駁回起訴,裁定中止審理,裁定不予准許balabala,裁定是可...

為什麼民事決定和大多數民事裁定不能上訴?

cici 程式性的東西有啥可以上訴的,沒那個必要啊。上訴本身就是對實體內容的複查啊。大部分 所以除非程式特殊,比如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這種可以上訴。同時想要救濟還有復議的方式啊。節約司法資源也是很重要的。 臭棋簍子的B1 首先上訴是對實體問題不服的再次處理,裁定和決定一般都解決程式性問題。...

和 的區別?

李JC 首先,這兩個雖說都屬於詞尾,但用法相差很遠。屬於語末詞尾 非終結詞尾 連線詞尾,用來連線兩個動作,表示動作的中斷。既然是連線兩個動作,那自然 後面要加動詞性成分。屬於語末詞尾 非終結詞尾 轉成詞尾 具體是冠詞形轉成詞尾 顧名思義,它的作用是使動詞轉換成冠詞形式,而冠詞主要作體詞的定語,那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