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設抵押權的查封和買受人權益哪個優先?

時間 2021-06-25 13:20:32

1樓:創業顧問小張律師

分為查封前和查封後來看這個問題,

查封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故在查封之前,倘若轉讓的是不動產,特定動產和其他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倘若未辦理過戶登記,都可以進行查封,此時買受人不能依據買賣合同對抗申請執行人的查封,如果辦理了過戶登記,則不能進行查封。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戶登記。同理,動產則需核實是否進行交付,如交付買受人,則不能查封,如未交付,則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債權而非物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故在查封之後,進行的買賣行為(包括動產,不動產,特殊動產)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行使債權,而不能行使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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