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都是在債權到期之後才能行使麼?

時間 2021-06-02 04:23:26

1樓:「已登出」

代位權是債權人在主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債權的情況下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必須要債權到期,否則主債權都沒有執行力,何況代位權呢?

撤銷權是為了保障主債務人一般責任財產的完整,旨在禁止主債務人對財產的轉移、揮霍等行為,以此保全債權。禁止此類行為顯然就不需要債權到期了。

我寫的看起來好像沒樓上專業哦hhh但我這個回答經過了自己的消化剔除冗餘,更便於學弟妹理解。

2樓:lawyer陳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所以應當認為,代位權應當在債務到期後行使。

第二,《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撒銷債務人的行為。

關於為到期債務的債權人能否行使撤銷權一問題,理論觀點分為否定說和肯定說,目前肯定說得到司法界的認可。

應當認為,為到期債務的債權人能夠行使撤銷權。

3樓:湖南金耳勺基地

一、債權人對已決到期債權行使代位權的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代行債務人的權利,代行者如果與被代行者之間沒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則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礎。因為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一項從權利,它必以債權合法有效的存在為前提。

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債權人訴請行使代位權的案件時,首先應審查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以及該債權債務關係有效與否。

2、債務人對第三人須享有權利債務人對第三人所享有的權利,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的權利,如果債務人對於他人無權利存在,或者權利已經行使完畢,債權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關,也不得對該第三人行使代位權。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債務人現有的權利,非現實存在的權利,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為代位權的標的。

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所謂怠於行使權利,是指應行使並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行使,是指若不於其時行使,則權利將有消滅或喪失可能,如請求權因訴訟時效完成而消滅,受償權將因逾期不申報破產債權而喪失。所謂能行使,是指客觀上債務人有能力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對於是否以債務人履行遲延作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各國立法規定不盡一致。法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學說上多主張以債權已屆清償期方可產生代位權。

5、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所謂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依債的內容獲得滿足的危險,因而有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便實現債權的必要。判斷是否有保全的必要,一般是以債務人有無資力為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債務,並且怠於行使權利致使其財產總額減少,但其財產仍足以充分清償其債務,並未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則不得行使代位權,而只能訴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於此場合,這些債權人作共同原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還有,如果乙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債權人的代位權,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若提起,人民法院便予以駁回。不過,其他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請求其履行債務。

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後,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條件,以及法釋[1999]19號第十三條的相應解釋,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並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違反該項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若允許在訴訟外行使,則難以達到債權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時效中斷之起訴,因執行異議之起訴,均須在訴訟上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於能夠有效地防止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次債務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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