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理解債權人代位權?

時間 2021-05-29 23:49:46

1樓:

知乎使用者:民法中為什麼要設立撤銷權?

知乎使用者:《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和撤銷權該怎麼理解,有實際應用的案例嗎?

(一)構成要件

1.債人對債人債權合法

2.債人對第3人享有債權

3.債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失情形

(1)債務人

履行其對債務人到期債務;

(2)債務人不以訴訟、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

4.債務人對第3人債權為非專屬性、可強制執行權利

專屬債務人自身債權不屬於代位權

(1)撫養、扶養、贍養、繼承關係產生給付請求權

(2)勞動報酬、退休、養老、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二)不適用

1.基於人身傷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債權:如基於扶養關係、撫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3.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如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等債權

4.基於人壽保險合同產生的保險金請求權

5.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法規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

例外: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

(三)行使

1.行使方式:訴訟

(1)原告:債權人(甲)

(2)被告:相對人(丙、丁)

(3)無獨三:可以追加債務人(乙)為無獨三(非共同被告)

(4)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法院

3.被告可主張抗辯

(1)原債、次債抗辯

①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的抗辯)

②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次債的抗辯)

(2)代位之債抗辯:包括主管、管轄

(四)法律效果

1.實體法(若債權人勝訴)

(1)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在「對等額內」消滅)

2.訴訟法(若債權人勝訴)

(1)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從權利)中優先支付

(2)必要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等),由債務人負擔

2樓:向陽的小烏鴉

首先,該債權要合法,到期不到期均可(未到期的話有兩種情況——對方未即使申請破產登記/訴訟時效即將屆滿)

其二,債務人對第三人(相對人)享有的債權須到期屆滿其三,是由於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而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

其四,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債權為非專屬性權利或可強制執行的權利

3樓:一介書生

整個代位權我就不解釋了,先對樓主大大的這兩句話進行解釋一下。

這兩句話的重點其實就是兩個詞,乙個怠於,乙個危害。

怠於:什麼才叫怠於行使呢?就是說債務人除了起訴、仲裁之外的其餘的任何行為,均屬於怠於,也就是說你只要不起訴,不去仲裁,那麼你即使做了任何的事情,都是怠於行使。

其次是危害,什麼叫危害?就是說這個怠於的行為對於債權人的權利的實現是有害的。也就是說將會阻礙債權人的權利或者說導致其難以實現其債權。

比如說債務人怠於行使了其100萬的債權,,可是債務人是千萬富翁,這個時候債務人的怠於對於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危害的。如果說債務人就只有80萬的房子,其餘的啥也沒有,但有對次債務人的100萬債權,這個時候如果怠於行使,將就回危害債權人的債權了。

簡單解釋,如有不足,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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