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規定勞動者因病事假導致一定缺勤率,作為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從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時間 2021-06-06 08:32:45

1樓:首安人力-張馳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因此,用人單位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1制定錄用條件,其中可以明確出勤率如:病期,事假等,我建議試用期內不允許請事假,出勤率不應低於95%這樣對個別腳踏二只船的員工起到限制與甄別的作用。2試用期錄用條件制定好應告之員工,最好讓員工簽字,以便處理時有依據。

3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勞動合同只須說明情況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4入職乙個月內可以不簽合同,但超過乙個月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不能解除。5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按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6解除合同要開具書面解除合同證明,徹底終斷勞動關係。以上是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

2樓:Jennie

不能直接寫因為請病假而導致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因為即使是試用期員工也有醫療期的權利。一般會在崗位說明書中列舉這個崗位必須保證乙個合理的出勤率,如果低於這個出勤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3樓:我在這裡

錄用條件的部分是用人單位單方確定的,您可以按照缺勤多少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約定來解除。但是請病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只要員工有生病的事實,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應的醫療期。所以因病假請假較多約定不符合錄用條件不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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