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寫要值班但要我們24小時值班是否合法?

時間 2021-06-01 18:15:37

1樓:劉智慧型

勞動合同, 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權利和義務進行約定的主要依據和第一依據。而在法律規定和實踐中,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也是重要的法律檔案。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應當具備法律檔案方面的依據。

在上海,通常認為,因工作內容、工作休息時間不同,值班與加班在法律性質上不能等同。因此報酬待遇也有不同。也就是說,如果符合規定的值班情形的,勞動者無權要求加班工資。

這在上海地方檔案中有規定,實踐中也是廣泛實施的。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中規定:「三、關於單位值班的若干問題(一)以下情形中,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予支援:1、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2、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二)上述情形中,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2樓:梵清法律服務

關於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問題,符合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制度工時以外延長工作時間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節日工作應支付的工資,是根據加班加點的多少,以勞動合同確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的一定倍數所支付的勞動報酬,即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安排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2、關於勞動者日工資的折算。由於勞動定額等勞動標準都與制度工時相聯絡,因此,勞動者日工資可統一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 根據國家關於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40小時的規定,每月制度工時天數為21.

5天。考慮到國家允許施行每週40小時工時制度有困難的企業最遲可以延期到2023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過渡期內,實行每週44小時工時制度的企業,其日工資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數23.5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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