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如何看待華為HR對李案的回應?

時間 2021-11-23 04:53:39

1樓:

幹的漂亮,洗地不成就開始人格毀滅,通篇裸出來的資本家打手。

供職10年以上完全可以要求和公司簽署無期限合同,所以根本不存在合同到期績效不合格就能隨意辭退的問題。所以李不同意N+1,談2N協商離職一點毛病沒有,毫無常識,底線全無。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連續訂立兩次勞動合同後再次續訂的,或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的,都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述情形下,用人單位沒有決定是否續簽合同的選擇權,勞動者提出續簽的,必須續簽。

2樓:

想一想,我還沒走呢,所以還是先匿了。

利益相關且即將離開菊廠的小兵說下想法:

上面的解釋(看了一遍也許有疏漏,但是懶得再看了)邏輯上講的通。雖然情理上251可能有點重了,且這一操作可能還不算處罰(假如證據充分豈不是要繼續?)。

1.正常菊廠給的合同最多就是8年(當然也有4年的,比如首次入職之類的),滿8年會重新籤(類似把你當成乙個純純的萌新重新招進來)。所以不可能有什麼十年以上按2N算的說法

2.切換合同時就會給一次N+1,確切的說應該是8+1;

3.正常離職(不續簽、跳槽這種)都會給N+1(如果說這個12年的李同學,理論來講應該是4+1或者8+1,看他兩個合同怎麼排列的);

4.類似裁員(合同未到期?)這種才可能有額外補償,比如有部分N+4

綜上,如果真是合同到期不續簽,那2N這個數字就是有問題的。關鍵就看這2N是怎麼拿到的了,如果是別的原因談下來的那就李同學冤枉,如果是業務造假封口費那就呵呵了。

當然,真是業務造假的話,其主管被威脅也是可以理解的,誰讓他這個蛋有縫呢。該!也不知道他有沒有進局子。

另外有幾個疑問不知道有沒有懂法律的網友幫忙解答下:

1.假如真的李同學有錯,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罰?

2.李同學的主管這波操作,法律上應該如何處罰?

3.如果大家都不帶有色眼鏡,不管員工是趙錢孫李、不管公司是ABCD,純粹從已有各種披露的資訊看。菊廠的處理方法有沒有問題?

3樓:sidney she

那華為咋沒有公布第一次 n+1的支出呢,

而是30w直接打給李?

按這個說法,李不是應該拿到了n+1 再加上2n的補償金嘛???

4樓:Cao Alex

這個回應漏洞百出,請參看我在同乙個問題下的回答https://www.

5樓:

事實1 李拿到了額外的N-1補償

事實2 李拿到的補償來自部門經費

那麼,對部門領導來說,除了被勒索,我想不到其他理由花自己部門的30萬補償乙個離職員工。

法律講證據不講可能性,但是事實推論可以尋找各種可能性。

支援反駁,請把道理講通,說清楚主管會以什麼理由來發這筆錢。華為團建本來就不多,30萬夠一百人的團隊出去玩一次。很多部門一年僅出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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