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友好南路派出所馬某輝為首打傷七旬老人和孤獨症兒童一家三代?

時間 2021-11-02 17:21:38

1樓:法盾法律團隊

無論是誰打傷他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如果鑑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並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如果鑑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民事賠償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應該嚴懲這類知法犯法的人!!

感謝閱讀!!!

2樓:花開半夏

是什麼喪心病狂的人能對老人和孩子下如此的毒手?對得起頭上的帽徽嗎?希望有關部門能夠有所作為,公開事發的所內監控錄影,拿出權威的處理結果,給出乙個人民滿意的答案。

3樓:言先生

老人的傷可能不是太重,但對孩子的影響確是一輩子的。網上的影響很難化為實質有效的處罰,畢竟能做的不多。如果可能盡快找律師提出訴訟吧。(已受邀回覆,希望有用)

4樓:西耳耿

社會的黑暗面一直都有,愧對警察一職的人也大有人在,人民警察這個神聖的名字,他們不配。

希望大家看到這種事情還有奮起一搏的勇氣,也有真正可以維權的途徑,而不是逐漸麻木並臣服於此。

5樓:Papi強

法律是為了約束人類行為底線而存在

作為乙個執法者都不能夠遵守法律法規

當普通老百姓受到不法傷害時應該去何處喊冤

依法治國不應該只是乙個口號

而應貫徹執行到祖國的每乙個角落

不應因為地域的差異和經濟的落後而滋生出一些破壞社會主義和諧的蠅蛆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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