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許晴樹
我支援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從目前規定而言降低兩歲。同時我也建議將過失犯罪,應該上公升才對。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來說,過失犯罪應該以教化為主,因為其來自於無知,而通過教化是可以解決這個問題。而對於故意犯罪,則應該下降年齡,因為故意犯罪來自於「惡意」,人民可以預期他會一而再再而三的犯下這種罪過,因而不以刑罰對付是不能有效力的。
2樓:Laozhao
不支援。12歲還未成年啊!我們的社會怎麼了?
不把精力放在如何教育少年兒童上,而是企圖通過懲罰少年兒童來杜絕犯罪,走歪了!儘管人大已通過最低刑責調低到12歲,但看到此訊息心中很不是滋味。說好的尊老愛幼呢?
說好的少年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呢?想想自己吧!你12歲時懂啥?
想想你的孩子吧!過去少兒犯罪進少管所,但不判刑。在少管所改好了不會因此受一輩子歧視。
判刑則不同,一輩子就完了。
再噁的少年仍是少年。
3樓:點點叮鈴鈴
修正案中表示在特殊案件中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我想這個特殊案件的意思得有兩重,一是案件類別是特殊的,也就是固定的,不能司法擴大。二是必須是要體現出降低刑責年齡的必要性,要有嚴苛的、硬性的標準體現兒童的刑事責任能力。
在當年乙個比較特殊的案件中,兒童的刑事責任能力較強。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應不應該降低?
T 唐佳 我不覺得人犯罪,主要是因為教育。每次有未成年殺人,都有人,家長和學校缺乏教育,有人覺得這些未成年人沒有良好的家庭什麼的。但我覺得,人生出來會犯罪,是因為有部分人天生就喜歡暴力,膽子就比別人大。這你是怎麼教育都沒用的,有的孩子為了一小點屁事就能傷人。說他們小,認知還不成熟?我想問,認知成熟是...
你認為刑法應不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不可。道理很簡單,乙個青春期在監獄裡度過的人,未來出了社會怎麼辦?處罰是為了改正,是為了讓他知道錯在哪。報復性處罰,單純發洩,是沒有意義的。 林軼凡 其實我個人的觀點是,不一定需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是不應該再像現在這樣一刀切,只要14周歲以下,無論犯罪情節,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各種因素,通通無罪...
故意殺人以年齡劃分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合理嗎?
天平上的螞蟻 合理。這是我們能夠掌握的判斷刑事責任能力的可行性最好的方式,同時避免了司法人員在掌握刑事責任中可能出現的專斷擅權。當然年齡可以根據相關研究,由立法人員有所調整。 拂曉今天讀書了嗎 不合理,但迫不得已,因為當前不存在更優解,以其它方式劃分不僅司法成本過高,且同樣不能保證判斷的客觀性和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