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急之下攻擊他人受傷需要付刑事責任嗎?

時間 2021-05-29 23:27:07

1樓:

該男子採用強制手段阻止該女子履行救助義務,該女子為履行救助義務所採取的反擊行為,沒有任何違法之處,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作為陌生人,對於母親是否有救助女兒的能力未知,陌生人作為當前區域內的見證人,有及時呼救報警求助的義務,並無其他責任,也沒有阻止母親履行救助義務的權利。

母親具有一定的救助能力,在沒有盡力履行救助義務,於法,涉嫌沒有盡到救助義務,於情,女兒因此溺亡,難免一生都生活在愧疚當中。

明晰自己權利和義務所在,不至於超出其界限,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不斷完善法律明文規定,讓法律為社會人文文明進步服務,才是法律之本意。

法律不強人所難,法律亦不能規定該男子有必須阻止該女子行為的義務。

該男子行為本無主觀惡意,為保障社會公序良俗,該男子損失可以由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機構承擔。

2樓:徐曉軼

1、被攻擊者阻止該女子的行為是出於義行,所以因此被攻擊一定要得到補償2、再情急、再緊急避險也不是免責的藉口,由於緊急避險你當然可以在採取緊急行動,也不可能要求你還能冷靜理性的預判自己行為的後果,但該承擔的後果還是要承擔,不可能說我要緊急避險所以我就無責,情急就更不是藉口了

3、該女子是為了救自己的女兒,此為人之常情,所以除非被攻擊者死亡或出現嚴重傷害,所以刑事責任肯定應該免除,因為其一無主觀惡意,二是此情此景已經喪失理性的控制,出手也只是為了掙脫,沒有必要進行刑事處罰

所以我認為應當由該女子賠付被攻擊者的相應損失。

反過來,如果是該男子為了避免該女子跳江打昏該女子,如果導致該女子傷害過重則需承擔一定的責任包括刑事責任,只是應該降等,而這種情況下如果該女子的女兒死亡,則該男子無責

3樓:殤風

刑事責任可以說肯定不用負。因為男人困住她在先,她只是掙脫,不在刑法範圍內。民事責任則可能有一定的爭議,但是民事訴訟是需要個人提起訴訟的。我覺得對方不會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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