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夫妻離婚後被判分別承擔 16萬帶娃費 ?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

時間 2021-10-30 22:16:06

1樓:武漢律師張梅

法律沒有規定隔代人之間的撫養關係,在這種情況下,老人的出發點其實是在幫助自己的兒女做事情,而並非是在祖孫之間又建立起撫養關係。該老人一人承擔養育外孫的任務,這對於老人來說,確實是不小的負擔。

根據法律規定,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受到的實際損失。

更何況該案件中女婿李某主動出具承諾書,表示要支付岳母每月3000元。

其實老人幫忙照顧孫子他們打心底都是樂意的,但是做兒女的不能把老人的這一種付出視為理所當然,他們已經為你們操勞了一輩子,現在難道還要再為你們的孩子操勞嗎?

2樓:

既然承諾了,自然要給

不過不清楚的是:當初男方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情景下做出這種承諾的。

是要面子、說場面話主動要給,還是不給就不幫忙照顧孩子,這都要分開看。

如果是前者,那男方充大頭純屬活該;

如果是後者,面對這種情況

女方當時是什麼作為?

這不該是夫妻共同面對的嗎?

如果女方當初就不作為,那離婚的種子恐怕早就埋下了,只能說女方一家從沒把男方當一家人,孩子也可以成為謀利的工具

3樓:尤聿

提問表述有點歧義,其實是夫妻共同承擔總額16萬,每人8萬計算時間段是出具承諾書到離婚之日。因為是判決離婚,離婚之後撫養費肯定按照判決書走

對於這個錢,男方認為當初共同居住也照顧他們,可以相抵;女方認為是男方簽字,應當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

法院認為在父母有能力撫養孩子的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其實是沒有撫養義務的,那麼自願承擔每月3000元的承諾書應當履行,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然由雙方共同承擔

夫妻倆離婚,外婆起訴女兒女婿:兌現16萬帶娃辛苦費!

4樓:法律人袁亞洋

拳師求放過!

16萬帶娃費是男女雙方各承擔8萬元的!

不要看標題來腦補新聞,實際新聞應當是:夫妻倆因工作繁忙將子女交由外婆照顧,並且男方白紙黑字同意每月3000元辛苦費支付,每年底支付。

後來,夫妻二人離婚,但子女實際仍然由外婆一直在撫養。

外婆最終是向法院起訴了該對已經離婚的夫妻,法院最終判令由男女兩方各向方某支付辛苦費8萬餘元。

撫養教育子女是父母的義務。

本案中,男女雙方是有撫養能力但並未實際撫養,外婆對該小孩並無法定撫養教育義務。

實際上,孩子的日常開銷費用是巨大的,該筆費用當然應當由撫養義務的父母來承擔。

《承諾書》雖由男方一人出具,但外婆照顧的是夫妻二人之子,女方對子女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亦應當支付該費用,

所以,判決很合理,不要被標題曲解判決本意!以上。

5樓:蝦仁芝麻卷

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幫忙帶孩子在日常生活中似乎是件司空見慣的事情。

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和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孩子的父母才是孩子的法定撫養人,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除父母死亡或者沒有撫養能力的情況外,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沒有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自願幫助帶孩子是一種好意施惠的的行為,一般來說是無償的。

但在本案中前女婿出具的這份承諾書中,合同標的、雙方權利義務、履行時間等要素一應俱全,對於前岳母照看孩子的辛苦費作出了明確約定,確係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定,是有效的乙份雙務合同,應得到法律的支援。

前岳母履行了帶孩子的義務後,該男子也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的「辛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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