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該如何界定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個人財產?

時間 2021-06-09 15:09:29

1樓:鐘濤律師

大大概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根根據法律規定,從領取結婚證那一刻開始。任何一方取得的收入都要算作夫妻共同收入。任何一方獲得了財產,都要算作夫妻共同獲得財產。這是乙個總的原則。

另意外情況就是。如果是一方婚前財產轉化的。那麼還算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是他人單獨表明贈予給夫妻乙個人的。那麼要算這個人的個人財產。

法法律推定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為原則。如果你要證明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你必須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是屬於你的個人婚前財產,或者是他人贈予給你個人單獨的財產。

如果證明不了,那就全部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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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離婚律師張麗珍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需特別注意的是,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法律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另外,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同樣,對於夫妻個人財產的界定,需要特別注意,婚後由一方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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