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關於對涉嫌犯罪案件的報案 控告 舉報,偵查機關的受理和立案是否是一回事?程式上有何區別?

時間 2021-06-21 22:00:07

1樓:

知乎使用者:請問如何可以立案?

1.報案:單位和個人以及被害人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為何人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告發的行為

(1)主體:被害人、第三人

(2)不能指出犯罪人

(3)能指出犯罪事實

2.舉報:單位和個人對其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進行告發、揭露的行為。

舉報較報案相比,舉報的案件事實以及證據材料要詳細、具體。

(1)主體:第3人,如知曉案情而舉報犯罪的同事(2)能指出犯罪人

(3)能指出犯罪事實

(1)主體:被害人

(2)能指出犯罪人

(3)能指出犯罪事實

2樓:菲翔

僅僅針對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

盤中有很多水果,用手拿來看看,這個水果不對味,放回去,拿下乙個,嗯,這個就是我想要的,放嘴裡咬住開始咀嚼。

受理,用手拿,拿來後,初步調查,不符合犯罪構成,不予立案,放下;符合犯罪構成,用嘴咬住,立案偵查,開始咀嚼。

無論立案與否,應當先受理,受理後,再決定是否立案,立案條件: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應當被刑法追究;刑事案件才能被稱之為「立案」。

當然,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案件非常明顯是犯罪,直接就立案了,有些非常明顯不是犯罪,亦不是由公安機關管轄,也許警察看一眼就走了,連受理都沒有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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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一款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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