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關於重新申請鑑定應該由誰提出?

時間 2021-06-02 04:15:09

1樓:12都是錯

一、產品責任通常是舉證責任倒置,由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證明產品沒有缺陷。消費者則有義務證實自己的損失以及損失和產品缺陷之間的因果聯絡,有時還需證明缺陷在購買時已經存在(有爭議時方需要證明)。

二、你目前仍然應當先等待鑑定機構的回函,看法院那邊有什麼解決方案。鑑定機構的資質直接影響鑑定意見的證明效力,大多數情況下幾乎是一票否決。

三、銷售方申請的鑑定如果存在重大瑕疵,那麼意味著他的舉證義務沒有履行完畢,沒有達到優勢證據程度,不會導致舉證責任的轉移,後續依然應當由他來舉證。

2樓:吳春輝

一般來說法院僅會從鑑定機構名錄裡面的機構中搖珠選定,從名錄外的機構中搖珠的情況極少見。

假如確如題主所述,本次鑑定機構不具備相應的資質,那麼本次的鑑定程式不合法,法院應當以職權重新啟動鑑定的程式,就是從頭再來,還是被告申請。

假如最終鑑定機構資質沒問題,法院認定本次鑑定結論有效的話,原告不同意鑑定結論則應由原告申請重新鑑定,不過得有足夠的理由才可以讓法院同意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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