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俗的解釋下民事訴訟法中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這個概念嗎?

時間 2021-10-17 11:27:26

1樓:MrSunnyChen

首先關於既判力。

首先要注意的是既判力存在貫徹的就是「一事不再理」原則.

既判力的拘束作用主要針對以後的判決。其一,當事人不得在後訴中提出與前訴有既判力的判斷相反的主張。其二,後訴法院的裁判必須以前訴法院判決的內容作為前提。

判決的既判力與裁判的羈束力不同。後者僅針對作出判決的法院,不得改變該判決;前者作用於後訴,即生效判決以外的訴訟。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對終局判決中已經確定的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既判力的發生以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主張的權利或法律關係為基礎,同時既判力僅及於訴訟標的,不及於判決的理由。

另外,當事人主張或抗辯的事實以及法律效果也沒有既判力。既判力的客觀範圍的例外(主張抵消)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既判力只對提出請求及相對的當事人有拘束力。(既判力相對性原則)既判力的例外情況,即為既判力對第三人的擴張,具體包括:

脫離訴訟係屬後當事人的繼承人、為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利益占有訴訟標的物的人。

既判力的時間範圍:已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作用的時間界限,也被稱為既判力的時間界限或既判力標準時。辯論終結之時應為判決既判力的標準時。

一般認為,已經生效的前訴裁判具有既判力,後訴不得作出與前訴相反的判斷;已經前訴裁判羈束的內容,當事人不得再次訴請裁判;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顯然,並不是前訴裁判文書記載的所有內容均具有既判力,也不意味著當事人均不得另行起訴或者均要受到羈束。從現行裁判文書製作樣式來看,裁判文書中記載的當事人訴辯主張、事實陳述和請求,不具有既判力;前訴裁判在審理查明部分所認定的一般性事實,或者說次要事實的認定,一般也不具有既判力。

而前訴裁判中的訴訟標的,則當然具有既判力,生效裁判作出後各方當事人均不得另行提起訴訟。而對前訴裁判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和列為爭議焦點經質證辯論後認定的事實,一般也認為具有既判力。

通常情況下,前訴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僅限於裁判主文確定的範圍,裁判主文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評價構成該裁判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後訴判斷同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要受前訴生效裁判的羈束。而前訴的裁判理由,是建立在對主要法律事實和爭議焦點問題判斷的基礎之上的,後者是前者的理由和根據,承認裁判主文的既判力,必然也要賦予裁判理由中對案件爭議焦點和主要法律事實的判斷以一定程度的既判力。據此,前訴裁判所列爭議焦點在經過當事人充分辯論後,前訴對爭議焦點所作的實質性判斷即具有既判力,特別是前訴將案件的主要事實列為爭議焦點時,更應如此。

只要前訴已將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中直接且必要的主要事實列為案件的爭議焦點,並在經過當事人質證、辯論後作出了認定,那麼,該直接且必要的主要事實,即發生爭點效,形成既判力。該裁判的當事人及相關權利、義務的承擔人不得在後訴中對前訴裁判已經查明和認定的主要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提出爭議;即使前訴裁判認定有誤,也只能通過再審程式改判,而不能直接作出相反的判斷。

除此之外。關於既判力的客觀範圍需要注意判決理由中的事實認定無既判力(不包括對事實確認,即使其作為裁判的基礎)。先決性的法律關係無既判力

關於抵消的判斷有既判力,某些情況下既判力會延伸到第三人(繼承人等情況)

既判力主要就是為了訴訟安定而設定,而在實務中的判斷並不會過於複雜,(手動狗頭)

2樓:慕南塘

既判力是民訴法中的乙個概念。

基本的意思是,已經審判並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原則上不能被推翻。

但是如果基於新事實和新證據,則可以對原則進行修正。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其適用的範圍限於已經審查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而不適用於新事實和新證據。

3樓:EasonLG

舉個例子,張三起訴李四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這是乙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法院認定李四與張三存在借貸法律關係,並判決李四返還張三借款本金和利息。那麼這個案子中既判力的範圍就是張三起訴李四的訴訟請求(訴訟標的)以及法院判決書的主文(這裡主文僅僅指的是最後的判項,不包括判決書說理部分)。

再直白點,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就是判決書認定的民事法律關係以及判決內容。有了既判力後,就是這個判決生效了,有了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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