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二審維持原判為什麼用的是「裁定」而不是「判決」?

時間 2022-01-11 01:08:38

1樓:黃奧律師

1、關於「判決、裁定」的使用問題: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的權威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審判和執行程式中的問題以及個別實體問題作出的權威性判定。兩者主要不同在於判決重於處理實體問題,而裁定重於處理程式問題。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明文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HML)

2樓:孔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由第(一)款規定可以看出,維持原判,應當裁定駁回上訴,而不是判決駁回上訴。如果判決駁回上訴,就與訴訟法相衝突了。

至於法理上來說,一般程式性的審查適用裁定;實質性的審查就要有判決。比如糾正一審判決,就需要以判決書的形式改判。

3樓:彼岸花

這個涉及一組刑訴中的基本概念——判決、裁定和決定的區分。

我們一一來說,

判決的物件是實體問題(即定罪量刑的問題),只能由法院書面形式做出,未生效的判決可以上訴或抗訴

裁定的物件可以是訴訟程式(比如終止審判、發回重審、駁回起訴等)或實體問題(比如減刑、假釋等),可以由法院口頭書面形式作出,未生效的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

決定只針對訴訟程式性問題(迴避、強制執行、精神鑑定、延期審理等),公、檢、法都可以口頭書面作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不可上訴抗訴,只能申請復議一次。

按照這個原則,二審的維持原判,屬於程式性問題,自然應該歸類至裁定

4樓:廣州陳朝曦律師

這就涉及乙個很基礎的法律常識問題了:判決是對案件的事實、證據以及適用法律和程式進行全面審理後得出的乙個結果,說白就是經過實體裁判的才能叫判決。而裁定一般都是只是對案件進行程式性或者部分事實的認定,並沒有經過全面的重新審理,既然二審法院都已經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維持原判」即沒有全面審理,並同意一審法院的判決,因此用了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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