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58條第一款的疑惑?

時間 2021-05-30 21:18:17

1樓:

你想多了。

確切地說,是因為刑事訴訟的過程也是限制人自自由的過程,所以每個階段都要有明確的期限,防止權力濫用。

你所考慮的「刑拘期間發現新罪」是否要重新計算刑拘時間的問題,其實刑訴法89條已經給出回答: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如果在刑拘後、批捕前發現新罪行,是以「多次作案」為由延長刑拘的時間,而不是重新計算刑拘的時間。

2樓:天之信使

不能,理由158條第一款的規定偵查期間是特指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與刑事拘留期限是兩回事。

分割線唉,題主說沒有規範性檔案支撐,那就把這個相關條文列出來。

對於法律的法條,不能夠單獨的割裂出來,而是要體系化地去看。

題主引用的一百五十八條,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章-偵查、第十節-偵查終結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八條的內容已經明確說,是按照逮捕後的羈押期間重新計算,也就是按照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去執行,如果沒有逮捕只是拘留的,怎麼按照一百五十四條的內容去做呢?這本來就是法條的本義,是題主自己理解錯了。

其次,鑑於法條說的比較粗,公安部和最高檢都擔心有人會故意去曲解,所以特地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出台了一系列細則,保障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至於為什麼是公安部和最高檢發文?那因為偵查機關就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

公安機關的檔案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修訂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已經2023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及的法條是:

第一條為了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範辦案程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日以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製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送達看守所,並報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備案。

前款規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種犯罪並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檢察機關的檔案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已於2023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八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依照法定程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中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百七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二百八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題外話,這些檔案都是刑訴法修改後,配套制定的。

3樓:也許可以吃

不能吧,拘留確實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但是拘留後三日內就應當提請檢察院申請批准逮捕了,頂多延長四天。

人民檢察院在7天內決定是否批捕。

刑事訴訟法89條,人民檢察院不批捕的,就該立即釋放了。

如果此時還延長兩個月,那就是赤裸裸的違反刑訴法呀。

下面那個法條,他說的是延長偵查期限,也就是說偵查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不是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拘留時間過了,就變成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直到偵查期限屆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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