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與產品質量法條款相近,處罰不一致,應如何處罰?

時間 2021-06-08 08:47:57

1樓:

原來沒有機構改革之前就是各找各媽,執法部門不同沒有什麼好打架的。現在機構改革了之後,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執行。

2樓:江之鴨

司法,執法,都會面對法條適用的問題,也就是當同一行為違反多個法律時,或者對該行為不同法律法規有不一樣的處理規定時,究竟適用哪乙個條款?對此有三個基本原則提供判斷,即上位法優先,新法優先和特別法優先。

正對你提出的情況,食品安全法與產品質量法位階一致,但食品安全法屬於新法,也是特別法,應當優先予以適用。

ps ,友情提示,在與相關部門溝通一致後,適用產品質量法進行處理也不為過,只要你自己不作死起訴行政部門違法適用法律就行

3樓:陳輝

知識點來了:特殊法優於一般法。

產品質量法與食品安全法這兩部法律,可以看做一般法與特殊法,因為食品是產品的一種。

所以關於食品的處罰,首先應該在食安法裡邊找相應的禁則與罰則,只有當食安法中沒有相應法條時可以用產品質量法來處理。

以上知識點是執法必考,切記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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