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調查是否是判處緩刑的必須前置程式?

時間 2021-06-05 12:42:35

1樓:

不是。只不過《社群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對擬適用社群矯正的被人、罪犯,需要調查其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可以委託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即「可以」,而不是「應當」。

如果是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原則上)都是要進行調查的,不管是不是要判緩刑,而且要全面調查此人的成長環境、背景、一貫表現等等情況,而不僅限於「對所在社群的影響」。

如果是成年人犯罪,並不要求必須調查,一方面案件多,沒精力再去做這個,另一方面太費時間,而且外地的司法局也不一定會配合,要等乙份材料才判決太麻煩了,影響案件審限。這個就完全看各地法院自己有沒有這種習慣了,有些謹慎的法院(領導)會要求有調查才判緩刑,以便於將來出事了自己沒責任。

但是有時候有些外地的,判了緩刑以後當地司法局拒絕監管,這就很尷尬了。我院曾經有乙個危險駕駛案判了乙個月緩兩個月,但是他在外打工,戶籍地和打工地的司法局相互扯皮,折騰了快一年也沒執行緩刑,最後被告人眼含淚水跑來我院要求撤銷緩刑關他乙個月算了。。。所以對於某些外地籍被告人,也會要求調查,其實就是讓當地司法局表態願意接收監管,才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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