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為什麼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時間 2021-06-02 07:07:26

1樓:李律

「無相對人」並不是真沒相對人,而是「無特定相對人」或毋寧說是「對世意思表示」更準確。

遺囑當然的有相對人,所有繼承人都是遺囑相對的權利義務人,甚至可以說所有地球上的民事主體都是某個特定遺囑的相對人,類似於物權中的「對世」「絕對」這樣的概念。

中國對意思表示採取「到達(生效)說」,既然「到達」,就必然陷入「到哪才算到達」的追問,這裡的「哪」很自然滴被解釋為「相對人」。

但在遺囑、懸賞廣告、拋棄之類的法律行為中,「表達」和「到達」存在先後,法學家們覺得不宜用「到達說」來建立規則(其實硬來也不是不行),就採用了「表達(生效)說」。採用表達說並不意味著就沒有到達這回事了,遲早還是要到達相對人的。這裡「表達」在民總裡叫「意思表示完成」,「無相對人」其實是說「意思表示完成」時「還沒到達相對人」。

例:張三自書遺囑,寫完了覺得不行當個草稿吧,隨手放抽屜裡了想下次另寫份,這是「非意思表示」

張三自書遺囑,寫完了覺得不錯挺好就這稿,裝個「張三百年後眾兒女親啟」的信封放抽屜裡,這是「意思表示完成」

承上,張三百年之後,兒女找到信封宣讀遺囑,這是「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

假如,張三百年後兒女直接把舊桌子賣廢品了根本沒發現遺囑以後也發現不了,這是「意思表示無法到達相對人」

前述最後一種情形,法律會認定遺囑不存在,上帝認為遺囑生效,但在上帝告訴我前我只能聽法律的。

2樓:帥許哥啥都不懂

上面兩個答案從裡到外解釋了遺囑的特殊性。「無相對人」=不需要有某人回覆你,你乙個人就能獨自創設權利義務關係。「有相對人」=必須得有人知曉後,開始跟你一唱一和,比如合同。

其實看《民法典》規定還是很清楚的。在一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中寫到,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在完成時生效(一般條款),法律另有規定,依照規定(例外條款)。再看遺囑(屬於例外),繼承編中明確說遺囑這種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很顯然法律特意推遲了遺囑生效時間。

而為什麼需要這麼規定,就是上面那個回答的,鍾秀勇老師說的:古代君王,萬一這份遺囑到達了他的子孫那裡,那他的兒子就慘了,那麼多子孫,為了遺產豈不是開始互相殘殺?手足相殘?

所以寫完後一定要藏好,哪敢說到達某人那裡啊!所以這就是他屬於例外的原因。

3樓:tris

鍾秀勇講課時提到,如果遺囑是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那麼意味著作出這個意思表示的時候需要到達受領人,使得受領人提前得知遺囑的內容,容易引發強烈的道德危機。

4樓:王悅

因為有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分類標準是「是否以相對人實施為要件」,就是說是否以向相對人發出為必要。不需要向相對人發出就能成立的意思表示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遺囑之前就立遺囑者去世後的財產歸屬作出處分,既不需要向繼承人發出,也不需要其同意,所以說是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

至於繼承人做出的接受或者放棄的意思表示與遺囑本身的性質無關。

為什麼無相對人意思表示的解釋不能完全拘泥於所使用的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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