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是否應該被倫理所認可?

時間 2021-05-29 23:13:08

1樓:Miss Zhang

乙個真正想死的人,你是救不回來的。他遲早要再死一次,除非你找出讓他痛苦的「死因」,然後解決它。社會不讓人自殺,又不願為他們的死因買單,哪有這麼好的事?

活著是生物本能,誰沒有為了好好活著努力過?是一出生就會想死嗎?

2樓:

不太可能,因為大部分自殺的人被救回來後都會後悔。自殺時候的精神狀態是不穩定的,會做出正常狀態下不會做的事,這就是為什麼乙個人要自殺的時候,社會都會極力去阻止他人自殺。

3樓:

我的觀點是,對於那些關心你的人,你的親人和朋友,你的死訊會給他們帶來怎樣的感受呢?白髮人送黑髮人又是何等的蒼涼呢?

只要你不是極度的自私自利,只要你心裡還有那麼一點點為他人著想,你就會反對自殺的

除非你真的舉目無親,一無所有了,找找安靜無人的地方靜靜死去也許是乙個歸宿

4樓:unjux

乙個女生,受情感問題困擾,痛不欲生,能不能自殺?她的自殺是否能為倫理所認可?

答案:否。人擁有自身的完全的所有權嗎?

沒有。人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人至少在小的時候是父母的,大了之後,又是子女的。那麼,殺死自己的身體,在某種程度上是損壞了別人的東西,侵犯了別人的權利,因此是不道德的。

倫理的底線是不侵害別人權利,簡單地說就是不作惡。人天生擁有各種權利,包括道德權利,這種權利對別人來說就是道德義務(或責任)。自殺是否符合倫理規範,就要看看自殺行為是否侵害了別人的權利。

如果確認人不擁有自身的完全所有權,則自殺不具有正當性。

但如果考慮細節,則問題會變得複雜。很多自殺,實際上相當一部分自殺源於精神上的疾病,如抑鬱症,自殺者不僅遭受病患的折磨,而且認為自己的存在已經完全沒有意義,對自己對別人都是負擔,這種情況下的自殺,應當是可以被接受的。

那麼,既然自殺不符合倫理規範,那麼能不能對自殺立法,規定,凡是自殺的,要被判處死刑?

顯然,自殺只是乙個倫理問題,不能通過立法的方法去解決,是否要結束自己的生命,交給個人去決策。道德水平低下的人很多,自殺,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

5樓:cyb hammark

1.我覺得自殺與否無關權利,沒有出現權利以前也存在自殺。

2.是否存在有尊嚴的自殺?我認為是有(存在這種可能)的,如果自殺本身損失的尊嚴比不自殺的少,那麼可以認為自殺是有尊嚴的。就不舉例了,也存在一些前提自殺與否都無可厚非。

此外,我覺得如果自殺的人能夠在死後辯解自己的自殺,那麼自殺被認可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但是死後如果可以辯解自己的自殺,那這種死亡又不是一種完全意義上的死亡。

而據我們可以觀察到的現實情況是,人死亡過後不能和周圍的人產生互動,所以這個前提成立的可能性很低。

PS:我覺得自殺也不是不能得到承認,只是目前的主流是反對自殺的,這當然有現實倫理的考量。其實在特殊時期或者區域,自殺也是被承認甚至被頌揚的(比如戰爭時期的犧牲)。

6樓:李佳明

自殺應該被倫理所認可。

只要是具有清醒意識的正常人,都具有自殺的權利,天賦人權。

當然,跳樓自殺的時候請注意「摔位」,把別人砸死就是你的不對了。

所以說,自殺在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是可以被倫理接受並認可的。

不過如果你因為在大城市買不起房覺得對不起妻兒而選擇自殺,那我估計沒有人會認可你。

尊嚴這個事情,何必那麼在意,或者說,乙個死人要什麼尊嚴?

如果真要跟自然死亡做對比的話,要看原因

如果他是因為過高的房價或者一些壓力而自殺,那果斷沒尊嚴,是逃避責任的表現。

如果他是看透了生命的意義,或者他的死亡可以給他人帶來益處,就是勇敢的表現。

所以說,自殺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一定要三思再三思~你,準備好了麼?

7樓:王夢鴻

唯有選擇」餓死自己」的方式自殺,才能稱得上為自己的生命負責。而其餘死法,少有完整經歷死亡過程,竊以為是不負責任之行為,不再過多評價。

8樓:Cyrus

看了看大家的答案,分析的都沒有很滿意的,是答案,但不是問題的答案,看了以後不會有很爽的感覺。對於排名第一的答案,看不太懂,我覺得有點邏輯上的問題,希望指點一下 @中華羊 。

未來的我是不存在的,因為他永遠在未來,或者說因為「 我 」永遠在現在。你先別急,我不是耍流氓。首先,拋開哲學(或者說文字的角度)你也不能確定未來的我確實存在,因為也許我自殺的時刻正好是我自然死亡的時刻。

所以,就算是按照你對「未來的我」的理解,未來的我也是有可能不存在的。

就算未來的我是存在的,那麼未來的我也應該只是停留在乙個時間點或時間段上的我,那麼未來的我就不能決定、評判現在的我的決定,甚至不能給出什麼建議。他是完全被動的,是必須把他的所有權利都交付到現在的我的手上的。所以現在的我做的所有決定他都必須要接受,並且承擔責任。

所以,我確實不是未來的我,但是我絕對可以為他做出不可挽回的決定。總之一句話,未來的我不是小明或者張三,只是我在未來。

反過來回答問題,題主的問題有三個。

自殺是否可以被倫理所認可?

自殺是否可以作為人的一項權力?

自殺是否比自然死亡更有尊嚴?

我們先來回答第二個問題,

自殺是否可以作為人的一項權利?

答案: 我很堅定的認為,自殺是人天生就被賦予的權力。

自殺是否可以被倫理所認可?

答案:否

自殺不光光是自我結束生命那麼簡單。我認為自殺分為兩類,自我主導式,和非自我主導式。

自我主導式的自殺有:

對痛苦逃避而自我選擇的自殺。

自殺式恐怖襲擊式的自我選擇的自殺。

舍我式自殺。(資源匱乏,老人選擇死亡為年輕人節約資源)

對精神追求的自殺。(日本武士道,邪教)

......

非自我主導式的自殺有:

他人脅迫下的自殺。(逼迫,威脅下的自殺)

精神狀態不正常下的自殺。(酗酒,嗑藥,心理疾病狀態下)

他人引誘下的自殺。(通過各種心理暗示,或者心理施壓致使別人自殺)

一不小心的自殺。(真實存在)

......

儘管大多數的法律都沒有把自殺歸為犯罪,(法律沒有禁止,是因為法律沒有辦法對自殺後人們進行制裁,也是因為法律承認人們擁有自殺的權利。)但是在倫理上從始至終也沒有對自殺進行過認可,並不是因為倫理並沒有考慮真正苦難中的人們,而是我們接觸到的,我們發現的大多數自殺都是在非自我主導下進行的。

而且即使是自我主導式的自殺下面,我們也都能很大程度上的看到了宗教、文化、社會、團體的種種影響。也就是說儘管這些自殺是自我進行的,心甘情願的,甚至是迫不及待的。但是我們其實在一開始就失去了自我選擇的權利。

所以自殺者的自殺多數情況下並不是真正他們真正想選擇的。

你看見乙個小女孩要跳樓,你去不去救?當然要救,因為你知道儘管她現在痛苦得死去活來,心都碎的不能再碎了,但是過個幾年甚至幾十年她肯定會好起來,肯定會為今天的自己感到後怕。

我們世俗,或者說倫理上面對自殺這一行為目前為止是不能認可的,遇見自殺者是一定要去救的。因為我們都太俗了,俗的沒機會去體驗為了理想而自殺是什麼情況,俗的沒機會去體驗超脫生命的苦痛到底有多痛,而最關鍵的是,我們相信自殺者也是一樣。

另外從沒有人性的角度上來講,人們不能接受你自殺的原因是因為你對他們是有價值的,你的父母辛辛苦苦的把你養大指望著你養老效忠你就這麼啥都沒幹的就死了?你父母是不是就虧了。社會給你提供好的環境讓你成長,你還沒回報就這麼死了?

你的死還會帶來負面的影響,你的工作還要別人來重新接手,你的職位還要重新招聘,這都是不划算的。(這段本來不想寫的...)

自殺是否比自然死亡更有尊嚴?

答:不知道。

這麼多種自殺,捨生取義的自殺算是尊嚴的自殺吧?為了祖國,寧死不屈的自殺算是尊嚴的自殺吧?那日本的武士道精神呢?

反正我知道嗑藥磕到想死的自殺屁個尊嚴都沒有。

寫在最後:

親愛的同志們,你確實有自殺的權力,但是你並不能確定你有自殺的能力。 我們來想一想什麼是自殺來著...

「自己」 「 有意識的」「結束」 「自己的生命」。

也許你只做到了「自己」。

9樓:

我們學校前幾天剛出現跳樓自殺的。

大家的基本評價都是不負責任,不道德。

你說道德是什麼呢?

在我看來,道德不是天生的,是後天在集體中誕生的。

人出生時,只是乙個有理性的個體。

有理性的!個體!

可乙個孤獨的個體是無法在世界上存活的。在還沒有進化為人的時候,在大腦還沒能產生這麼強大的理性時候,「人」就試錯出了這一點。

僥倖活下來的個體們認識到,有規則的合作的價值。他們一步步建立起這些規則體系,新產生的個體自動加入體系。種族因此繁衍。

新產生的個體是自動加入這個體系的。不是以血緣關係構建的體系,是無數存在過的個體構建起的道德體系。

這讓個體得以存活,將來得以發展。

可這也就意味著,個體要服從這個體系的規定,不然會得到相應形式的懲罰。

這個體系深深地與整個社會繫結起來,沒有主動退出機制。「和平飯店」可以擺脫大的社會卻拜託不開這個體系。

因為「人」無法以個體狀態存在。

而主動的退出會給這個體系帶來各種傷害,是要被以各種方式禁止的。

可是。當人要行使自己最後一項,可能也是僅有的一項權利了,他還在乎這些?

去你們的吧。

一切自殺都是有社會原因的。

放棄生命,意義上,就是在報復,破壞這個體系。

最高的形式。

10樓:王昱洲

我想先思考這樣乙個問題:

為什麼人們通常認為自殺是不好(不對)的呢?

如果是與我們有關的人要自殺,我們自然會感覺不好。但是即便是乙個完全陌生的人,我們同樣也會有這種感覺,這是又為什麼呢?為什麼乙個人自殺會對原本和他毫不相干的人產生影響呢?

我認為,這是因為人的「共情能力」(empathy)在起作用。

共情能力,或者「同理心」,指的是感受他人感受的能力。當我們看到別人受傷時,自己好像也會感到有少少的疼痛。看到肢體殘缺的人時,自己的相應部位似乎也會不舒服。

比如下面這個:

由於共情能力的存在,又由於人類具有求生的本能。當別人自殺時,即便自己沒有真的受到傷害,也會產生不適。因此,不想自殺的人同樣也會對他人自殺感到反感。

如果這樣,自殺就一定不會被認可麼?

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其實,有很多大多數人反感的行為已經被認可了,比如紋身、穿環等等。這些行為也會給旁人造成不適感,但是相對於自殺來說程度會輕很多。出於對他人自由選擇的尊重,人們會去「忍受」這些不適感去接納這些行為。

我認為,自殺是否會被被認可,很大程度上就取決於人們是否願意為了尊重他人而去忍受這種共情能力所帶來的不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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