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為本身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甚至減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險,該行為還算實行行為嗎?

時間 2021-05-12 02:51:04

1樓:

基礎事實:董文看到有一顆石頭掉落,便拉動某甲,使石頭砸傷某甲的肩膀。

1、客觀歸罪:論跡不論心

如果只看客觀世界石頭因物理規則的運動軌跡,則:

1.1、如果石頭必然砸到某甲的頭,則董文的行為是以傷代替死亡,屬於緊急避險。無罪。

1.2、如果石頭必然砸不到某甲,則董文的行為給某甲創造了他原來不需要承受的損傷。故意傷害罪既遂。

2、主觀歸罪:論心不論跡

如果只看董文在拉動某甲時的心理活動,則:

2.1、如果董文是希望讓石頭造成某甲的死亡,則是故意殺人未遂。

2.2、如果董文是希望讓石頭造成某甲的傷害,則是故意傷害。

2.3、如果董文是希望讓某甲逃避石頭的傷害,但是未能如願,則是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

3、主觀與客觀相一致:論跡又論心

乙個人的行為是在主觀認識的指導下進行的客觀行為,它不可能脫離主觀內容。但這裡的主觀內容,不僅僅是他內心追求的目的或結果,還包括了他對客觀世界的認知程度。因此,也不可能只看他主觀上所追求的內容,還要看他主觀上所認知的內容。

3.1、董文並未認識到「石頭掉落」這一事實。無論他拉某甲的主觀意圖是什麼,客觀行為拉動某甲造成什麼結果,都是無罪。

3.2、董文已經知道「石頭掉落」這一事實,但無法認識到石頭能否砸到人、砸到什麼部位。

3.2.1、董文希望造成某甲的死亡,則是故意殺人未遂。

3.2.2、董文希望造成某甲的受傷,則是故意傷害既遂。

3.2.3、董文想要救人,則是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

3.3、董文不僅知道「石頭掉落」,還能認識到「石頭必然會砸到某甲頭上」。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董文能夠認識到」石頭會砸到某甲頭上「,則無論他的推人行為想實現什麼主觀目的(無論是殺人、傷害還是救人),他實施的行為都在客觀上減少了某甲將要承擔的風險,因此都是無罪。

3.4、董文不僅知道「石頭掉落」,還能認識到「石頭不會砸到某甲頭上」。

3.4.1、董文希望造成某甲的死亡,則是故意殺人未遂。

3.4.2、董文希望造成某甲的受傷,則是故意傷害既遂。

3.4.3、不存在」董文想要救人「這種可能。董文在認識到」石頭掉落+石頭不會砸到某甲頭上「之後,仍然將某甲推向石頭落點,這種前提條件決定了董文的推人行為不可能是為了救人。

懶得說犯罪構成理論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了。你的問題在於,你只簡單地考慮了客觀上行為對最終損害的減輕,但是沒有考慮到該行為是在怎樣的主觀內容指導下作出的。

對法益有危害的,不僅僅是行為在客觀自然規律下帶來的必然結果,還包括了指導這一行為的主觀內容同樣也可能危及法益。

所以,乙個行為雖然在客觀上必然不會帶來損害結果,但指導該行為的主觀內容存在對法益的威脅,則該行為同樣是實行行為

張明楷一直稱他堅持的那一套是客觀歸罪,並且稱中國刑法通說是主觀歸罪。但事實上他在構建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時候,以及他在考慮很多問題時,仍然要考慮主客觀一致,只是他不承認他有考慮主觀內容而已;而中國刑法通說也同樣是主客觀一致。

日常黑張明楷 1/1

2樓:一言

純粹的刑法理論研究,每個人解讀的方式方法各有不同。理論體系的架構方式也有不同。

題主的問題應該說的是行為與結果的客觀歸責問題。你要明白幾個概念: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歸責。

每乙個概念都有多種解釋方式和爭議。我說我自己贊同的解答方式吧。題主的例子這個推的動作是行為、也有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但是不能進行客觀歸責,也就是說它並不符合刑法上的客觀構成要件。

客觀歸責的理論體系:1、製造了法所不允許的風險。2、風險在結果中實現。3、結果屬於構成要件範圍。

3樓:

屬於實行行為的前提是犯罪行為,甲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乙手部受傷,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屬於客觀階層的「犯罪」,也可以說是一種實行行為,但由於發生了違法阻卻事由——緊急避險,因此並不能將責任歸於甲,因此不構成犯罪。

4樓:黃毅睿

你說的實行行為是指犯罪構成要件客觀要件嗎?一般實施犯罪的行為才會被稱為實行行為,而這個案件中的行為在客觀表現上明顯不是犯罪行為。另外,本案件也不符合主觀要件,甲的主觀目的明顯是要救乙,而不是傷害乙。

換乙個思路,也可以適用緊急避險,甲是為了避免乙受到即刻且迫切的生命威脅,而致使其手臂受傷,免除刑事民事責任。

5樓:吱吱吱吱夏深

這樣不具有實行行為的結果,但是不代表不構成犯罪。

拿你的例子來舉例,乙構成殺人未遂,他推人的結果沒有產生對甲的傷害,反而減少了甲的傷害,但是,他有犯意也有實行,只是沒有造成侵害結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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